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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蒋姐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美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CNTD484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狮子镇花园桥头(黄奇生私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62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店内食材采购、保管、使用均由当事人本人负责。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1、“润万香?肠粉汁”:生产日期2024年6月6日,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于2025年4月,自行在超市以8元/瓶的价格,购进3瓶,主要用于制作肠粉调味。至检查当日已使用完2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已超过保质期,货值8元。 2、“果玉?牌嫩肉生粉”:生产日期2024年1月1日,保质期24个月。当事人于2025年6月,自行在超市以7元/瓶的价格,购进2瓶,主要用于制作早餐汤粉、汤面的臊子。至检查当日已使用完1瓶,库存1瓶已开封使用,已超过保质期,货值7元。 3、“道道全藤椒油”:生产日期2023年1月,保质期18个月。当事人于2024年4月在附近超市以9元/瓶的价格购进5瓶,主要用于制作早餐汤粉、汤面调味。至检查当日已使用完2瓶,库存3瓶(1瓶已开封、2瓶未开封),已超过保质期。 以上3种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均摆放在店内操作台上,与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原料混放在一起,处于随拿随用状态,超过保质期较长且一直处于使用状态。当事人在制售食品过程中未定期开展食品原料检查,亦未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作特别标注。 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食品原料使用及制售食品销售台账,导致无法查实案涉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量及制售食品销售经营额,无法查实当事人违法所得,按购进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42元(8+7+9×3=4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另当事人自述在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案涉超过保质期的“润万香?肠粉汁”1瓶、“果玉?牌嫩肉生粉”1瓶、“道道全藤椒油”3瓶(1瓶已拆封使用,2瓶未拆封); 2、罚款10000元。 综上,本局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及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案涉超过保质期的“润万香?肠粉汁”1瓶、“果玉?牌嫩肉生粉”1瓶、“道道全藤椒油”3瓶(1瓶已拆封使用,2瓶未拆封); 3、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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