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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缘至家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洋子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02598887530K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镇光荣西路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市监处罚〔2026〕393号
2025年11月3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位于濂溪区的生产企业江西缘至家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抽样的产品为“家兴世嘉杯”;2025年11月29日,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以编号为:赣质检X25J0705368D 检验检测报告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5年12月4日,当事人收到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经查实:当事人涉案家兴世嘉杯(塑料一次性餐饮具)是2025年5月13日生产的,产品名称:家兴世嘉杯,主要原料:食品级聚丙烯,执行标准:GB/T18006.1,生产许可证:(赣)XK16-205-04005,质量等级:合格品,容量:220ML,这一批次共生产了48000只,生产成本0.02元/只,当事人以0.025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2025年5月21日销售给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黄总(13647926157)15件(24000只),销售价格40元/件;扣除当事人无偿提供的样品120只外,剩余23880只未售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之规定,本案中,当事人涉案产品家兴世嘉杯(塑料一次性餐饮具)共生产30件(48000只),销售价格40元/件,因此本案货值金额30×40=1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核查通知单,证明办理案件的来源。2、江西缘至家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彭洋子以及受委托人魏兰洲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的《现场笔录》1份、魏兰洲的《询问笔录》1份、出库单以及计划生产通知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家兴世嘉杯(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违法事实以及生产数量。4、《成本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抽检批次家兴世嘉杯(塑料一次性餐饮具)的生产成本。5、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办案系统内查询江西缘至家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记录相关信息网页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无同一违法行为记录。  6、当事人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的快递凭证,证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12月4日收到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检测报告的快递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家兴世嘉杯(塑 料一次性餐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不合格家兴世嘉杯塑料一次性餐饮具23880只;2、罚款21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2100.00元
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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