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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喜货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丁飞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P3NF3X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创意英国维多利亚花园1幢2号车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五处罚〔2026〕105号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的经营活动。为了增加公司的人流量,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6日委托他人以单价35元/袋的价格购进“曲靖卤牛肉”10袋,其自食3袋后将其所余放在公司经营场所内以单价45元/袋的价格用于销售。2025年12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入口右侧第一个冰柜内摆放标有手写产品名称“曲靖卤牛肉”的塑料袋,袋内有“曲靖卤牛肉”预包装食品7袋(包装为透明塑料真空袋,包装袋上无标签,无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及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事项内容,含包装现场称量显示7袋“曲靖卤牛肉”的总重量为1.815千克),该“曲靖卤牛肉”产品未分区域、未做标识与冰柜内经营的其它食品混合摆放在一起销售。当事无法提供“曲靖卤牛肉”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经营“曲靖卤牛肉”预包装食品的包装袋上无标签及应当标明的事项。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未建台账并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于2025年12月18日被我局查获。“曲靖卤牛肉”的货值金额为315元,因当事人经营的“曲靖卤牛肉”未售出,未获得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自行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5000.00元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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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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