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关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76716027XH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长青路西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8
(2024)吉0112民初1319号
合同纠纷
吉林方海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2
2023-11-03
(2023)吉0112民初2402号
合同纠纷
长春市中联宇畅通讯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3
2023-10-31
(2023)吉0112民初2402号
合同纠纷
长春市中联宇畅通讯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4
2023-10-26
(2023)吉0112民初2402号
合同纠纷
长春市中联宇畅通讯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5
2023-10-24
(2023)吉0112民初2516号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杨**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19
2023-10-26
(2023)吉0112民初2516号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杨**、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07-21
2023-06-19
(2023)吉0112民初1294号
合伙协议纠纷
长春市中联宇畅通讯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合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10-31
2015-07-03
(2015)双民初字第68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诉吉林省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0-31
2015-04-30
(2015)双民初字第1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与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12
2017-07-11
(2017)吉0112民初795号
侵权责任纠纷
刘**与陈**、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43211.77元
民事案件
6
2016-05-17
2016-05-17
(2015)双民初字第1626号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张**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张**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2601.20元
民事案件
7
2016-03-29
2016-03-29
(2016)吉01民终100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人民广场支公司与罗**、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5-07-02
2015-04-01
(2014)双民初字第1224号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张**与双阳区齐家镇郭家村民委员会、中国联通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5-05-15
2015-05-15
(2015)长民四终字第284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双阳分公司与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4-30
2015-04-30
(2015)双民初字第17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与高**、吉林省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什么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不罚〔2025〕297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根据上级公司长春市分公司制定的方案,于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25日推出迎国庆惠中秋,存话费送好礼活动。活动展板内容:迎国庆惠中秋存话费送好礼。礼品一存900元话费送施华蔻洗发水,后面附带了洗发水正面图片;礼品二存600元话费送卷纸,后面附了卷纸正面图片;礼物三存300元话费送毛巾,后面附了毛巾礼盒正面图片。注:展示礼品仅供参考,具体以实物为准。活动期间办理了388笔业务,充值话费总计160200元:其中900元充值19笔业务,充值了17100元,赠送出施华蔻洗发水19瓶,价值855元;600元充值108笔业务,充值64800元,赠送出卷纸108提,价值3240元;300元充值261笔业务,充值78300元,赠送出毛巾礼盒261盒,价值3915元,赠品价值总计8010元。投诉人分别办理了存300元、600元、900元的话费赠送赠品的活动,经核实现场视频证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营业员拿出赠品给投诉人,投诉人现场未领取礼赠品。经我局调解,投诉人对当事人按照活动规则赠送礼品不予认可,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执法人员抽取五位参加活动的消费者进行核实并保留了通话录音,五位消费者分别参加了存300元、600元、900元话费赠送赠品的活动均得到赠品。2025年12月3日当事人我向我局提交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分公司出具的整改报告,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
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广告中表明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的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违法行为成立。
案件性质:当事人广告中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由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活动已经结束,停止了违法行为并提交整改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规定。
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广告中服务附带赠送的未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表明的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6-0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