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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安市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智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983MACP9H55XT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州街道连锦赵家瑞阳大道950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市监处罚〔2025〕444号
因当事人2023、2024两年度年报公示信息涉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我局于2025年 8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舒顶文、盛克斌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高安市昌盛大药房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MACP9H55XT 住所(住址):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瑞州街道连锦赵家瑞阳大道950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刘智 成立日期:2023-07-03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1477085339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5年8月24日,高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2023、2024两年度年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的规定,属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天立案,并指派本局舒顶文、盛克斌依法展开调查。 立案前后,调查人员对当事人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询问调查,采取收集固定物证、书证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案情于2025年8月24日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 1、对当事人的委托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其2023、2024两年度年报公示信息隐瞒了股东及出资信息的事实 2.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1份,证明其委托他人处理异常情况的事实; 3.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委托人的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的事实。 5、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 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自然人身份的事实 6、2024年度年报公示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年报公示信息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事实。 案件性质: 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在年报公示信息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的规定,属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构成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当事人涉嫌违反《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和企业分别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的规定,属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规定的行为,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款合计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高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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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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