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南坑镇味道世家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谢萍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60323MA35XGF493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萍乡市芦溪县南坑镇南坑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芦市监处罚〔2026〕158号
当事人经营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违法所得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十二条:“全面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及第五十五条:“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二)生产、经营使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按货值金额的三倍,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上缴国库。
1、按货值金额的三倍,处以罚款人民币1800元,上缴国库。
1800.00元
芦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