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会翠缅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伟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800MA6NMALU5C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工业园区雨林路1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景消行罚决字〔2026〕第0062号
西双版纳会翠缅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西双版纳会翠缅乡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景洪市消防救援局
2026-07-16
2
云市监西处罚﹝2024﹞363号
当事人在其营业场所发布内容为“温馨提示”:凡是在本商场内购买3千元以上货品(包含3千元),可在本换购柜台内换购一件价格优惠的货品。(备注:此换购货品一旦售出、不退不换!)的店堂公示,其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更换、退货的责任,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的规定。属于经营者免除对其所提供的商品应当承担更换、退货的责任,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0600元(大写:壹万零陆佰元整、即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40600.00元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