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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昊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永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323MACN1KCP06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四平市伊通满族自治县库仑大路金都盛世博林苑六号楼对面小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4〕4号
吉林省林昊食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9日从吉林省一品参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人参蜜片10斤(95袋),在抖音平台店铺名为“林昊滋补专营店”销售。该产品进货价为42.5元/斤,到2023年12月7日被调查时止,一共销售了58袋,其中40袋售价为7元/袋,18袋售价为16.9元/袋。该产品标签没有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1.3营养标签”要求。因此,吉林省林昊食品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理由:近期我科室收到“吉林省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内容为:举报人于2023年10月6号在抖音主体名为《林昊滋补专营店》购买了一份人参蜜片,花费16.9元,产品收到发现货物标签没有营养成分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7718》预包装通则标准。收到举报单后,食品科于2023年12月7日到吉林省林昊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营业状态。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发现了投诉产品“人参蜜片”15袋,每袋50g,产品标签上无“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截止2024年1月8日本案已调查终结。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林昊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涉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人参蜜片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因该公司无法提供该产品进货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于该产品为厂家生产,该公司为流通环节,非当事人主观过错,并且该产品为该公司引流产品,销量不好,利润微薄,违法情节轻微,仅销售了58单,能够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立即下架该产品,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为保护我县营商环境,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四张清单”适用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并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中违法程度分为从轻、一般、从重,因此建议减轻从轻处罚。 因此,建议罚款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4.2元,没收该公司涉嫌经营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人参蜜片15袋。
15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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