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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彭庆华烟酒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彭庆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6MA4JJCBJ3M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兴街南美银邦居住小区5栋1层8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6〕119号
经查: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百兴街南美银邦居住小区5栋1层8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及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该店日常门店零售活动由委托人黄远具体负责,当事人本人兼职“滴滴”网约车工作,2026年2月27日,当事人在滴滴营运过程中,从一名自称办理宴席白酒没有用完待处理的乘客手中购买上述白云边系列白酒,共计购得1、外包装盒标识标注“”(白云边及图)生产日期喷码20240228P白云边12年陈酿白酒16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购进价65元/瓶;2、生产日期喷码20240215H白云边15年陈酿白酒19瓶(酒精度42%vol、净含量:500ml)购进价115元/瓶;3、生产日期喷码20220123B白云边15年陈酿白酒4瓶(酒精度45%vol、净含量:500ml)购进价130元/瓶;4、生产日期20250517H白云边20年陈酿白酒40瓶(酒精度45%vol、净含量:500ml)购进价250元/瓶。上述白云边白酒共计79瓶,购进总价13745元,上述白酒使用现金交易未开具任何证明票据。当事人当日将购进的上述“”(白云边及图)品牌白酒放在自己经营武汉市黄陂区彭庆华烟酒超市内零售,未制作销售价格标签及日常经营零售台账。截止2026年3月11日案发,上述79瓶“”(白云边及图)品牌白酒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上述外包装盒标识标注的“”(白云边及图)白云边酒,经文字及图形商标持有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非该公司以及授权企业生产,属于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云边酒。当事人不能提供合法取得的相关凭证以及不能说明合法渠道来源,对商标持有人鉴定结论予以认可。 因在本案中当事人上述白酒产品未制作零售价签且未制作同类白酒产品日常零售经营台账,货值金额无法计算,2026年3月13日我局向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鉴定委托书》(陂市监检鉴委[2026]33-101号)委托武汉市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对上述白酒进行价格鉴定,2026年3月19日黄陂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陂发改认字[2026]第03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当事人购进的上述涉案白酒基准日2026年3月的市场零售价为:1、42°白云边十二年500ml装白酒基准日市场零售价给为90元/瓶。2、42°白云边十五年500ml装白酒基准日市场零售价给为145元/瓶。3、45°白云边十五年500ml装白酒基准日市场零售价给为190元/瓶。4、45°白云边十二年500ml装白酒基准日市场零售价给为190元/瓶。当事人合计货值金额18550元。 2026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价格鉴定书面结果告知当事人,陂发改认字(2026)第034号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侵犯注册专用权商标的白云边12年陈酿42度白酒16瓶,白云边15年陈酿42度白酒19瓶,白云边15年陈酿45度白酒4瓶,白云边20年陈酿45度白酒40瓶,合计79瓶。 (二)罚款37100元。
37100.00元
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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