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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龙市和盛记馅饼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2406MA17R8GQ9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边州和龙市民惠街14号(财政局旁边)(四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 “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为制作玉米饼的食品原料。当事人使用的“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是于2026年3月2日及之前所使用的“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也均是从和龙市中心市场李洪芳副食品摊床购进,两次购进的“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为同一批次产品。 根据2026年5月14日,和青岛雀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三花植脂淡奶的说明》,涉案产品“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准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01月07日,保质期为2026年01月07日。当事人在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4月15日所使用的涉案产品已超过保质期。根据和龙市和盛记馅饼店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询问得知,2025年11月17日于和龙市中心市场李洪芳副食品摊床所购进的涉案产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月份的前导零与2026年3月2日所购进的涉案产品存在同样被涂抹的痕迹,仅剩月份前面的数字“1”,当事人据此误认为该产品有效期至2026年11月,未能及时识别产品已过期。对于和龙市和盛记馅饼店于2025年11月17日购进的涉案产品现在无实质证据,事实无从查证,仅有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口述事实。 通过对和龙市中心市场李洪芳副食品摊床负责配送的工作人员胡庆民询问,在配送途中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月份的前导零用“小树枝”进行涂抹,从而利于产品销售。 当事人自2026年01月08日至2026年04月15日使用超过保质期“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制作玉米饼均以店内零售、美团外卖和淘宝闪购平台进行销售。银豹收银系统显示玉米饼的销售金额为3元/张,销售数量为1350张,销售金额为4050元;美团外卖平台显示玉米饼的销售金额为4元/张,销售数量为256张,销售金额为1024元;淘宝闪购平台显示玉米饼的销售金额为4元/张,销售数量为305张,销售金额为1220元。当事人销售玉米饼的货值金额为6294元,违法所得为6294元。 当事人提供了“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的进货票据。当事人建立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资质证明,如实记录了食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本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2026年4月15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和龙市和盛记馅饼店开展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位于该经营场所共发现6罐“雀巢三花植脂淡奶”,该涉案产品外包装喷码的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月份均有涂抹痕迹。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为制作玉米饼的食品原料。2026年3月2日及之前所使用的“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均从和龙市中心市场李洪芳副食品摊床购进,两次购进的“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为同一批次产品。根据青岛雀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三花植脂淡奶的说明》,涉案产品“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准确的生产日期为2025年01月07日,保质期为2026年01月07日。当事人在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4月15日所使用的涉案产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自2026年01月08日至2026年04月15日使用超过保质期“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制作玉米饼均以店内零售、美团外卖和淘宝闪购平台进行销售。当事人累计销售玉米饼的货值金额为6294元,违法所得为6294元。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制作玉米饼进行销售,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本案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自2026年01月08日至2026年04月15日,持续时间已达3个月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情形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进一步综合考量本案情节: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的不利因素,同时具有以下轻微因素:1.主观过错较小;2.初次违法3.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关键证据材料。上述情节符合《延边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常见问题解答手册》第八条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轻微因素数量已达到可以减轻处罚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同时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总则第十四条之规定,综上考虑按法定最低罚款限制金额5万元的40%确定罚款,即2万元。综上,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雀巢牌三花植脂淡奶”6罐;2.没收违法所得6294元;3.罚款2万元。
20000.00元
和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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