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县高枧康民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223MA490LXJ52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崇阳县高枧乡西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崇阳市监处罚〔2025〕195号
2024年11月份,当事人通过电话联系送货上门,以现金交易的方式以1678元的金额从“刘雄辉”手中购买涉案处方药15盒。其中:批号为yt2037、药品溯源码分别为“81266081807898372042、81266081807922301869、81266081807922565456的“多巴丝肼片”3盒、批号为8177222、药品溯源码为83394870750319293293的“阿托伐他汀钙片”1盒、批号为2022516、药品溯源码为83295530298092732347的“培哚普利叔丁胺片”1盒、批号为50638、药品溯源码为83464961093854428756的“瑞舒伐他汀钙片”1盒、批号为50638、506065、药品溯源码分别为83464961094525420302、83464961056656184021的“瑞舒伐他汀钙片”各1盒、批号2405109、药品溯源码为83909140076232430019的“替格瑞洛片”1盒、批号2402020、药品溯源码为83909140076141820986的“替格瑞洛片”1盒、批号2022521、药品溯源码分别为83814710143239265469,83814710143347833448的“培哚普利吲达帕胺片”2盒、批号2400612、药品溯源码为84388480155071162028的“达格列净片”1盒、批号24612、药品溯源码为84388480155159430524的“达格列净片”1盒、批号2406B12、药品溯源码为84388480159930864944的“达格列净片”1盒。采购后,当事人将上述药品摆放在经营场所销售,2025年1月27日,销售 “批号为yt2037、药品溯源码分别为81266081807898372042、81266081807922301869、81266081807922565456”的“多巴丝肼片”3盒,销售金额为225元;2025年1月7日,销售“批号为8177222、药品溯源码为83394870750319293293”的“阿托伐他汀钙片”1盒,销售金额为135元;2025年2月17日,销售“批号为2022516、药品溯源码为83295530298092732347”的“培哚普利叔丁胺片”1盒,销售金额为80元;2024年12月12日,销售“批号为50638、药品溯源码为83464961093854428756”的“瑞舒伐他汀钙片”1盒,销售金额为105元;2024年12月6日,销售“批号50638、506065、药品溯源码分别为83464961094525420302、83464961056656184021”的“瑞舒伐他汀钙片”各1盒,销售金额为210元;2025年2月22日,销售“批号2405109、药品溯源码为83909140076232430019”的“替格瑞洛片”1盒,销售金额为320元;2025年1月12日,销售“批号2402020、药品溯源码为83909140076141820986”的“替格瑞洛片”1盒,销售金额为320元;2025年2月7日,销售“批号2022521、药品溯源码分别为83814710143239265469,83814710143347833448”的“培哚普利吲达帕胺片”2盒,销售金额为150元;2025年3月19日,销售“批号2400612、药品溯源码为84388480155071162028”的“达格列净片”1盒,销售金额为100元;2025年1月20日,销售“批号24612、药品溯源码为84388480155159430524的“达格列净片”1盒,销售金额为100元;2024年12月22日,销售“批号2406B12、药品溯源码为84388480159930864944”的“达格列净片”1盒,销售金额为100元,合计销售金额1845元。当事人采购上述药品时,供货方未提供供货方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所销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书、企业派出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药品销售随货同行联等相关材料。上述药品通过追溯码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和“码上放心”平台可查询上述药品的基本信息、生产信息、类别属性、厂商等基本信息。调查中当事人提供了供货人的基本信息。至案发,上述药品已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845元,期间未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社会危害性较小,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供述本局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停止了违法行为。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4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崇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