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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玄武区代志锋果品经营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代志锋注册资本:3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320102MA1UW1X89N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东方城6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玄市监处罚〔2025〕00086号
现查明,南京市玄武区代志锋果品经营部销售的橙子,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当事人陈述,该批次橙子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29日从众彩的一个档口购进,供货商可能是湖南的一个果农,微信名为“王新果业”,共计购买了4箱(大约37斤/箱),购进单价为110元/箱(大约3元/斤),购进总价为440元。全部按照3.5元/斤售出,售出价共计518元。经核算,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橙子违法所得为78元。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未保存相关凭证。 (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78元,结合自由裁量减轻处罚,建议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500元。 (二)未尽到进货查验等义务 当事人购进食品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及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罚款金额500元;没收违法所得78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500.00元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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