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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欧盛伟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21322578825Q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堂排村委斜对面往东方向100米处房屋 经营场所:合浦县石湾镇新安村委七里村高德岭(烟花爆竹仓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7-11
(2022)桂0521民初3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浦县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
陈**
合浦县人民法院
2
2022-07-11
买卖合同纠纷
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
陈**
合浦县人民法院
3
2022-05-17
(2022)桂0521民初14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
周**
合浦县人民法院
4
2022-05-07
(2022)桂0521民初36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
陈**
合浦县人民法院
5
2022-04-28
(2022)桂0521民初14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
裴**,陈*
合浦县人民法院
6
2022-03-09
(2022)桂0521民初36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
黄**
合浦县人民法院
7
2022-02-17
(2021)桂0521民初183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浦北县英联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8
2022-02-17
(2021)桂0521民初1839号
产品责任纠纷
x**
浦北县英联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9
2021-06-22
(2021)桂0521民初183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浦北县英联烟花有限责任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10
2020-03-31
(2020)桂0521民初2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卢**
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08
买卖合同纠纷
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
陈**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浦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12
2022-05-11
(2022)桂0521民初14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陈*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7-28
2021-07-20
(2021)湘0181执恢11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义学鞭炮烟花厂与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刘**、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76352.00元
执行案件
3
2021-03-22
2020-08-19
(2020)湘0181民初5393号
合伙协议纠纷
蔺**与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郭**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19
2021-03-09
(2021)桂05民终199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2-24
2021-01-18
(2021)湘0181执340号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浏阳市义学鞭炮烟花厂与刘**、劳**、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76352.00元
执行案件
6
2020-08-10
2020-06-29
(2020)湘0181民初5056号
浏阳市义学鞭炮烟花厂与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4660.00元
民事案件
7
2020-06-01
2020-05-26
(2020)湘0181民初505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刘**、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80000.00元
民事案件
8
2020-05-21
2020-05-18
(2020)湘0181执735号
浏阳市大瑶梁祠出口花炮厂诉杨**、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0-03-18
2019-12-12
(2019)桂05民终15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卢**、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74031.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12-26
2019-10-25
(2019)湘0181民初948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浏阳市大瑶梁祠出口花炮厂与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458.2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市监处罚〔2026〕166号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9日从浏阳市金刚出口花炮厂购进两件顺利红尊品子母炮(爆竹)(标称:唐人鞭炮,规格型号70/780粒/卷,生产日期/批号:2024-06),12卷/件,一共24卷。进货单价为7元/卷,销售单价为7.5元/卷。该批次顺利红尊品子母炮(爆竹)(标称:唐人鞭炮,规格型号70/780粒/卷,生产日期/批号:2024-06)经抽样检验,其燃放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我局2026年3月25日查处时止,除被抽检的6卷顺利红尊品子母炮(爆竹)(标称:唐人鞭炮,规格型号70/780粒/卷,生产日期/批号:2024-06),其余18卷未售出,无违法所得。该批次顺利红尊品子母炮(爆竹)(标称:唐人鞭炮,规格型号70/780粒/卷,生产日期/批号:2024-06)货值金额为180元。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05月09日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受到我单位的行政处罚(合市监处罚〔2025〕11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中《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九条一般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以上2.4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爆竹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顺利红尊品子母炮(爆竹)(18卷);2.罚款360元。
360.00元
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5
2
(北)应急罚﹝2026﹞5号
1.外来人员出入库登记台账未如实登记,2月12日车牌为桂E-MF180、桂E-TW225和桂N-5A399车辆进入库区未进行登记;2.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仓库区;3.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425箱烟花爆竹产品未录入系统;4.烟花爆竹出入库登记表不如实登记,425箱烟花爆竹产品未在烟花爆竹出入库登记表上登记;5.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4日制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北应急执责改〔2026〕3号)后,2026年2月17日仍有车牌为桂E-LC615、桂E-83897车辆进入库区未进行登记、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仓库区。
本机关于 2026 年 2月 26 日对合浦县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等违法行为 立案调查。经调查,存在1.外来人员出入库登记台账未如实登记,2月12日车牌为桂E-MF180、桂E-TW225和桂N-5A399车辆进入库区未进行登记;2.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仓库区;3.未按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425箱烟花爆竹产品未录入系统;4.烟花爆竹出入库登记表不如实登记,425箱烟花爆竹产品未在烟花爆竹出入库登记表上登记;5.执法人员于2026年2月14日制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北应急执责改〔2026〕3号)后,2026年2月17日仍有车牌为桂E-LC615、桂E-83897车辆进入库区未进行登记、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仓库区。 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勘验(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毓调查询问笔录两份、陈俊毓身份证复印件、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截图、《外来人员出入库登记台账》复印件、《爆竹类产品出入库登记表》复印件、《组合烟花类产品出入库登记表》复印件、《喷花类产品出入库登记表》复印件、《人员和车辆进出库管理制度》复印件、《产品流向登记管理制度》复印件、合浦亿达烟花炮竹贸易有限公司2026年2月14日销售单10张、2026年2月17日销售单6张、李勇旺调查询问笔录、孙德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第六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的规定,应当分别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 《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裁量细则第46条A档、第201条B档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停产停业整顿,罚款1.5万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15000.00元
北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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