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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金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7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影注册资本:8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723181378U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经济开发区东南湖大路195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09
(2025)吉01民终360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徐**
长春金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0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吉林长春正通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长春金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12-26
(2023)吉0191民初44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长春金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长春正通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3-12-20
(2023)吉0191民初448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长春金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长春正通企业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3-11-30
(2023)吉01民终8674号
劳动争议
长春金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汪*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7-25
(2023)吉0191民初2813号
劳动争议
汪*
长春金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2-02-22
(2022)吉0191民初519号
民间借贷纠纷
长春金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北方彩晶集团有限公司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经处罚〔2025〕20号
当事人是一家从事物业服务、房屋租赁、停车服务的公司。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当事人与长春霍尔茨家居体验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租赁标的为彩晶大厦C座一层大堂部分及四至九层,合同到期后长春霍尔茨家居体验馆有限公司按口头约定缴纳租金至2023年12月。2017年12月长春霍尔茨家居体验馆有限公司购买2部乘客电梯安装检验使用,两部电梯设备代码分别为:31102201712018010001、3110220000201801000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吉A00067(18)、梯11吉A00068(18),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标注使用单位为:长春霍尔茨家居体验馆有限公司。2023年12月双方合同到期后当事人为两部电梯实际使用单位。两部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7月,截止到2025年4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持续时间8个月以上。执法人员现场填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长春金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两部电梯、未经检验合格不得继续使用。 通过现场检查、拍照取证、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之规定,执法人员确认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违法行为属实。
经查,长春金港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3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