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石佛寺心连心购物广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志芳 | 注册资本:2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2MA48J3NL1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穴市石佛寺镇石佛寺街商贸中心4-6间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29
2019-10-08
(2019)鄂11民初212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武穴市石佛寺心连心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穴市监处罚〔2024〕488号
2024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武穴市心连心购物广场芜湖椒和干艳红椒的《检验报告》,芜湖椒的《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镉(以Cd计)的标准指标为≤0.05,实测值为0.066;干艳红椒的《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实测值为0.996。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从武穴市江家林集贸市场购进:①芜湖椒一箱,共10公斤,购进价格为7元/公斤,购货款为70元,以8.76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额为87.6元;②干艳红椒一袋,共5kg,购进价格为30元/kg,购货款为150元,以3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额为180元。芜湖椒和干艳红椒的违法所得共计47.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具有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 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47.6元,并作出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