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马维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马彦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2MA7FC5RE9F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隆盛合镇红绿灯路口西100米路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磴市监处罚〔2023〕28号
2023年3月20日,我局隆盛合市场监督所执法人员对磴口县马维生鲜超市进行“双随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莜面”12袋,“凉糕”8盒为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涉案的12袋“莜面”,8盒“凉糕”,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磴市监强制〔2023〕15号及清单,当事人当场签收确认。当事人经营销售的食尚烩玉米面条和竹之缘竹叶糕富油黄粑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执法人员向该超市负责人马彦青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磴市监隆盛责改[2023]第4号)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磴市监当罚[2023]第4号)限期2023年3月27日前改正,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签收确认。2023年3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磴口县马维生鲜超市检查整改情况时发现,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2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20000.00元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