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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友好区乾业冻货烟酒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莹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9MA1CHGT003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友好街道先锋社区先锋委14号楼3单元103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3]313号
经查明,2023年7月末,当事人按照与其朋友赵某的约定,将以下25瓶(4箱零1瓶)“军中茅台酒”在当事人店内寄售: 标签标示净含量485ml、酒精度52%vol、执行标准号GB/T 10781.1-2006、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23011002856的军中茅台酒6瓶; 标签标示净含量485ml、酒精度53%vol、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23011002856、执行标准号GB/T 26760-2011的军中茅台酒2瓶; 标签标示净含量500ml、酒精度53%vol、执行标准号GB/T 10781.1-2006、未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军中茅台酒5瓶; 标签标示净含量485ml、酒精度52%vol、执行标准号GB/T 10781.1-89、未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八一”军中茅台酒6瓶; 标签标示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执行标准号GB/T 10781.1、未标示生产许可证编号的军威军中茅台酒6瓶; 上述25瓶“军中茅台酒”均为预包装的食品,均未标示生产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约定销售价格为40元至50元每瓶,售出后以200元/箱的价格支付赵某货款。当事人收货后将“军中茅台酒”以40元每瓶的价格上架销售。涉案的“军中茅台酒”自上架销售至2023年8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核查期间未售出。经检验,涉案的“军中茅台酒”甲醇项目符合GB2757-2012标准要求。经茅台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的“军中茅台酒”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商品。当事人限期内不能提供涉案“军中茅台酒”与军队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参照《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军后需能〔2022〕236号),涉案的“军中茅台酒”与军队不存在特定联系,本案货值金额一千元。 当事人购进涉案“军中茅台酒”是与赵某初次交易,未查验其营业执照,未查验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也未向赵某索要购货凭证。当事人本年度内未因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未查验初次交易食品供货者营业执照和采购食品未向供货者索要购货凭证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不具有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食品许可范围; 3.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2份和现场拍摄的照片79张,证明当事人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未查验初次交易食品供货者营业执照和未向供货者索要购货凭证的事实、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销售价格; 4.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实施足以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购进食品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未查验初次交易食品供货者营业执照和未向供货者索要购货凭证的
警告#罚款0.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8000.00元
伊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友好分局
2023-11-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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