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洪波 | 注册资本:89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307753855003C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洛阳市洛龙区洛伊路(龙门石窟南200米)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2
(2025)苏0311民初64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桑**
洛阳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国信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1-07
2019-10-30
(2019)京民申4799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洛阳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4-05
2019-03-29
(2019)京02民终3679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洛阳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6-05-24
2016-05-24
(2016)粤民申2157号
委托合同纠纷
广州市炜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4-11-12
2014-11-12
(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336号
合同纠纷
广州市炜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洛阳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洛龙市监处罚﹝2025﹞52号
经查,涉案利百欣白蛋白肽锌硒猛铬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生产,批号20241101,是特殊膳食食品,委托方:杭州上医御本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委托方:洛阳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产品标签的配料表显示添加有初乳碱性蛋白和水解蛋黄粉。该产品是杭州上医御本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委托当事人生产,当事人只生产了上述一个批次。当事人称“利百欣白蛋白肽锌硒猛铬片”产品内未添加初乳碱性蛋白和水解蛋黄粉,实际添加的是牛初乳蛋白肽和水解蛋黄肽,因包装印制时审核不严,产品外盒的配料表印刷错误,将牛初乳蛋白肽和水解蛋黄肽误印成初乳碱性蛋白和水解蛋黄粉。当事人进货查验材料中购进票据显示购进有牛初乳蛋白肽、水解蛋黄肽,当事人称没有购进过初乳碱性蛋白和水解蛋黄粉这两种原料。该批次产品的领料记录和生产记录显示投料为牛初乳蛋白肽和水解蛋黄肽,未发现有添加初乳碱性蛋白和水解蛋黄粉的相关记录。该批次产品计划生产量为10000片,但生产过程中存在损耗,实际产量为8820片。交付给杭州上医御本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12盒(60片/盒),自检取样20盒,留样15盒。当事人于2025年1月23日收到杭州上医御本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退回的91盒货品,于2月6日将产品销毁,当事人退回货款600.6元。产品出厂价格为6.6元/盒,该批产品货值共计739.2元,违法所得138.6元。 涉案珍施贝活性叶酸营养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生产,批号20240901;涉案强施宝活性叶酸多维多矿复合片是当事人于2024年9月10日生产,批号20240901。上述两款产品均是特殊膳食食品,产品标签的配料表均显示添加有硬脂酸镁。均系杭州上医御本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委托当事人生产,当事人均只生产了上述一个批次。当事人称上述“珍施贝活性叶酸营养片”和“强施宝活性叶酸多维多矿复合片”实际未添加硬脂酸镁,因包装印制时审核不严,产品外盒的配料表印刷错误。两款产品的领料记录和生产记录均未发现添加硬脂酸镁的相关记录,当事人提供了硬脂酸镁的进货查验材料,称其购进硬脂酸镁是用于生产其他产品。硬脂酸镁物料货位卡和原料出库记录中无用于“珍施贝活性叶酸营养片”和“强施宝活性叶酸多维多矿复合片”两款产品的记录。“珍施贝活性叶酸营养片(20240901)”计划生产量为10000片,但生产过程中存在损耗,实际产量为9099片,交付给杭州上医御本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66盒(90片/盒),自检取样20盒,留样15盒,剩余9片为损耗。当事人于2025年2月22日收到杭州上医御本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退回22盒货品,退回产品已全部销毁,当事人退回货款306.24元。出厂价格为13.92元/盒,该批产品货值共计918.72元,违法所得612.48元。“强施宝活性叶酸多维多矿复合片(20240901)”计划生产量为10000片,但生产过程中存在损耗,实际产量为9279片。交付给杭州上医御本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68盒,自检取样20盒,留样15盒。当事人于2025年2月22日收到杭州上医御本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退回的20盒货品,退回产品已全部销毁,当事人退回货款278.4元。出厂价格为13.92元/盒,该批产品货值共计946.56元,违法所得668.16元。三款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604.48元,违法所得共计1419.24元。 当事人于2024年8月20日和河南省天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承印合同,订购500套“珍施贝活性叶酸营养片”包装物和500套“强施宝活性叶酸多维多矿复合片”包装物,每套包装包含外包装盒和标签,河南省天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将该批货发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5日和河南省天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承印合同,订购500套“利百欣白蛋白肽锌硒猛铬片”包装物,每套包装包含外包装盒和标签,河南省天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将该批货发给当事人。标签内容样稿均由当事人提供给河南省天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华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责排版、设计和印刷。 办案机构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现场调取的硬脂酸镁的进货查验记录、物料卡使用记录以及涉案三款产品的领料记录、产品生产记录、和出厂检验记录,结合当事人在组织生产时有相关生产工艺规程进行规范指导,领料、生产、退料环节签字负责人员不同,基于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涉案三款产品中添加有初乳碱性蛋白、水解蛋黄粉和硬脂酸镁。当事人生产涉案产品错误标注标签配料表成分初乳碱性蛋白、水解蛋黄粉和硬脂酸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属于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1419.24元;2.罚款18600元。
18600.00元
洛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8
2
洛市监处罚﹝2024﹞119号
2024年9月5日,执法人员将上述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GBJ24000000280531737ZX)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提起异议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9月9日书面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省局于2024年9月20日同意受理,并下达《受理通知书》(No.Y2024050)。2024年10月15日省局向当事人下达《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表示不认可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并告知不认可的原因。 执法人员查看了生产不合格批次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食品的批生产记录封面、车间生产各个环节检查表,成品请验单、成品检验报告书及检验记录单。当事人生产的白蛋白肽特殊膳食食品成品93盒,其中用于产品出厂检验5盒,留样5盒,销售给安徽岳家老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是83盒,规格是30MLX8瓶,单位是盒,单价是11.00元/盒,合计913元,有产品销售记录和出库(复核)单。后召回37盒,销毁37盒,有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单和物料销毁处理记录单。实际销售且未召回的有46盒,违法所得合计506元。 2024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将阿富倍聪牌维生素D软胶囊产品的不合格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No:SBJ24110000105668066)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提起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 执法人员查看了生产不合格批次的阿富倍聪牌维生素D软胶囊的批生产记录封面、车间生产各个环节检查表,成品请验单、成品检验报告书及检验记录单。 当事人生产的同批次的阿富倍聪牌维生素D软胶囊801盒,其中45盒用于出厂检验,留样30盒,销售给德惠仁爱医院的是371盒、湖南津湘药业有限公司255盒、北京时代天康科贸中心的是100盒,其规格是0.3gx36粒,剂型:软胶囊,单位是盒,批号:20240401,批准文号:食健备G202041001503,单价是10.00元/盒,合计7260元。有产品销售记录和出库(复核)单。后召回80盒,销毁80盒,有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单和物料销毁处理记录单。实际销售且未召回的有646盒,违法所得合计6460元。 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处置迅速,制定产品召回计划,制定产品召回通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制定改进措施。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赵洪波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及违法主体的信息及赵洪波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权限; 2、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2份及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2份,证明案件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产品销售记录》及公司出库(复核单复印件、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及物料销毁记录各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 4、公司留样管理规程复印件1份,公司关于阿富倍聪牌维生素D软胶囊企业标准1份,证明企业的管理规范情况; 5、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现场笔录》《送达回证》各2份,召回公告、物流邮寄截图等排查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报告、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物料销毁处理记录等证明:当事人如实陈述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整改,积极消除影响的事实。?
一、没收违法所得6966元; 二、罚款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6966元。
10000.00元
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