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德刚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00759955128R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2111号世茂新城A-12地块商业项目4-11#商业楼-5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6-23
(2022)赣0730民初14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曾**
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宁都县人民法院
2
2022-06-07
(2022)赣0730民初140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曾**
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宁都县人民法院
3
2020-09-14
(2020)赣0111民初15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1-06
2020-10-22
(2020)赣0111民初1578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5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0-09-21
2020-08-13
(2020)赣0111民初1578号
承揽合同纠纷
江西润德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天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特处罚〔2024〕7号
当事人在对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象湖新城金沙二路芳湖苑小区1栋1单元东梯(设备代码:3110360100201303T093;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赣AG01424(21))的维护保养过程中,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有关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轿顶紧急停止装置失效。2.井道照明失效。3.轿厢和对重的液压缓冲器内无油。4.2023年9月26日记录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中,第9项“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第21项“轿门门锁电气触点”、第35项“选层器动静触点”的维保结论为“正常”,现场电梯无上述装置,故上述3项维保结论与现场实际不符。因当事人所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含日常维护保养、配合电梯年检等多项工作内容,且单次维保无相关费用凭证,故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产生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当事人与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签订维保合同,单台电梯年度维保费用为3720元。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未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且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主动配合,对监督抽查发现的违法问题已在立案前全部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3年本)》第七编第二十三条〔裁量基准〕(一)“收取费用累计在1万元以下且属初次违法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予以公正裁量,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万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