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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义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龙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3598459800A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48号21栋1单元1层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岗市监处罚﹝2023﹞365号
2023年08月14日,执法人员接到市局药化处交办任务,配合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哈尔滨市义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药品名单对该单位经营的药品进行核查,现场发现该单位营业室货架上存放的熊去氧胆酸胶囊(批号L22306A;规格25粒/盒;生产企业:Losan Pharma GmbH)等药品未录入计算机系统,现场无法提供随货同行单等合法的购进手续,该单位涉嫌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详见财务清单),至2023年8月21日,哈尔滨市义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仍无法提供先行登记保存药品的随货同行单及购进票据等合法进货资质材料,执法人员经审批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转为扣押。经查,哈尔滨市义德堂大药房有限公司在未审核上游供货商资质,未见业务员授权委托书、不清楚业务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未索要随货同行单等合法进货资质材料的情况下,从个人手里购进熊去氧胆酸胶囊(批号L22306A;规格25粒/盒;生产企业:Losan Pharma GmbH)等药品,现场查看计算机系统未见上述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药品购进价格,提供了部分涉案药品销售单价,经综合询价,涉案药品货值金额共计28662.4元(详见证据6),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由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由当事人提供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3.2023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现场检查相关情况。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各一份共11页,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共13页,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1页,送达回证三份3页,证明对涉案药品实施扣押情况。5.2023年8月14日,办案人员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3页,证明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相关情况。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药品销售单价及辖区药店询价表各一份共7页,当事人提供销售单价及询价综合核算表一份2页,证明扣押药品货值金额。7.延寿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延公(森林)立字〔2023〕141号、延公(森林)立字〔2022〕266号)及企业法人黄龙母亲刘英春的拘留证(延公(森林)拘字〔2023〕66号)、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一份17页,证明当事人购进药品相关情况。以上证据均由证据提供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经执法办案人员查证属实。2023年10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申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建议没收熊去氧胆酸胶囊(批号L22306A;规格25粒/盒;生产企业:Losan Pharma GmbH)等药品共380盒;(详见财务清单),决定对其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即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未按要求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综上,决定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熊去氧胆酸胶囊(批号L22306A;规格25粒/盒;生产企业:Losan Pharma GmbH)等药品共380盒;(详见财务清单)3.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0元
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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