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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永颐堂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董媛媛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2MA77RHJM0E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阜康市博峰街11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阜市监处罚〔2025〕59号
经查,当事人阜康市永颐堂大药房负责人董*媛使用其母亲吴*英的医保卡,于2025年1月24日从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药专业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阜康第一药房购买了3支“德谷胰岛素注射液”,其中1支“德谷胰岛素注射液”追溯码为84143930062285741465,存放于阜康市永颐堂大药房后面生活区的冰箱内,1月29日上班时发现用于存放3支“德谷胰岛素注射液”的冰箱不制冷,董*媛就将这3支“德谷胰岛素注射液”取出并存放至药房的冷藏柜内,因店员不知情,将其中1支“德谷胰岛素注射液”(追溯码为84143930062285741465)以90元/支的价格,通过刷个人医保账户进行结算,于2025年2月1日销售给沙尼*提·阿*买提。2025年5月6日,当事人通过阜康市农村商业银行天池支行将其药房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90元退还至阜康市医疗保障局收款账户内。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无法提供“德谷胰岛素注射液”(追溯码为84143930062285741465)对应的购进票据,该药品在当事人店内价格标签标识为90元/支,货值金额共计90元,当事人在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前已将销售药品的费用退还至阜康市医疗保障局账户内,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立案前已将销售药品的费用退还至阜康市医疗保障局账户内,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的减轻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阜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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