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攸妗玥广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文彬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205MA32PYUX48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261号609室之一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海市监处罚〔2025〕300号
经查,2019年4月24日,在当事人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向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承诺书》等相关材料,申请将“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261号609室之一”登记为当事人住所及经营场所。2019年4月25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准予当事人设立登记,将“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261号609室之一”登记为当事人住所及经营场所、将王文彬登记为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同时,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厦海)登记内设字[2019]第2052019042420075号公示于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
案发后,通过“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公众号内的“智慧房屋”功能以及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集中系统中标准地址库管理模块,均未查寻到“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261号609室之一”地址。执法人员至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261号进行现场检查,该地址为单楼层平房,没有6楼。执法人员现场对公司住所地登记在沧翔路261号的厦门启源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陈兰英进行问询,其证实“厦门市海沧区沧翔路261号609室之一”地址并不存在。
2019年,案外人袁涛介绍王文彬给其上线“老王”等人,王文彬使用其本人身份信息设立当事人及厦门力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再贩卖给上线人员。因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均未到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受调查,且目前获得的证据材料无法确定王文彬在交易过程中所取得的营业执照对价款的具体金额,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2020年,案外人袁涛与王文彬等八人基于共同故意结伙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中包括结伙买卖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为。2021年,该案经过刑事司法程序处理,案外人袁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6000元、没收作案工具“苹果”牌8plus手机一部等刑事处罚。
截止目前,未查到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文彬有因此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案外人袁涛刑事判决书中,其他转让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均不属于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
经三十日公告,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厦海市监罚告〔2024〕15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进行听证。
当事人以非法转让营业执照为目的而设立,通过伪造租赁合同、提供不实承诺等方式,以不存在的虚假地址作为住所和经营场所,骗取市场主体登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未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将营业执照贩卖给上线人员以攫取金钱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决定撤销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准予厦门攸妗玥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厦海)登记内设字[2019]第2052019042420075号】。
对当事人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故不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因人民法院已经对当事人的该违法行为判处罚金,不再给予罚款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撤销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准予厦门攸妗玥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厦海)登记内设字[2019]第205201904242007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准予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
0.00元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2
厦海市监处罚〔2025〕5187号
当事人系通过商事登记备案的住所(经营场所)、电话等联络方式均无法取得联系,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监管,且停止经营活动已满六个月的商事主体。经公告催告后仍未办理相应的变更或注销手续,也为依法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手续。当事人的行为严重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作出如下处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0.00元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4-26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