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PPM54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3号东粤生态园3栋南座1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8
(2025)粤0192民初2318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2
2025-07-16
(2025)粤0192民初1511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哈尔滨图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3
2024-12-17
(2024)沪0104民初216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6
(2024)沪0104民初216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
2024-11-22
(2024)沪0104民初2166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657号
当事人自2022年6月1日起,以销售“亚太名媛”“魅姬丽颜”等化妆品为名,通过运营“诺琦格管家”微信小程序,实施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至2024年6月17日涉案账户被司法冻结后停止原模式。
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如下:
一、变相收取入门费 当事人共设置了六级会员体系及对应入门条件:
1、合作店:需消费约3000元,以7折价拿货;
2、加盟商:缴纳19800元,以5折价拿货
3、经销商:缴纳59800元,并推荐2名加盟商,以3.5折价拿货
4、特总:缴纳180000元,并推荐2-3名加盟商,以2.5折价拿货
5、董事:团队年打款60万元,以2折价拿货
新会员必须通过老会员推广二维码注册,系统自动绑定上下线关系,同时,上述所说的拿货均是从上线拿货。
二、团队计酬、层级返利
当事人构建了核心合伙人-董事-特总-经销商-加盟商-合作店金字塔式层级网络,最高层级达17级;以层级差价为核心计酬方式,下级货款逐级上交,上线逐层赚取差价,高级别会员晋升与资格维持直接挂钩团队业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传销中典型的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特征
关于违法规模与金额
当事人的“诺琦格管家”微信小程序注册会员总数:21512名,会员层级最高达17级,收取会员“入门费”及货款总额为34887600元,其中可核实金额9834186元。
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时已经被其它市场监管局冻资一年,经营停滞、账册不全、成本凭证缺失,所以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三)项“(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产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50,000元。
55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