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敏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PPM54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3号东粤生态园3栋南座103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8
(2025)粤0192民初2318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极逸影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2
2025-07-16
(2025)粤0192民初15112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哈尔滨图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互联网法院
3
2024-12-17
(2024)沪0104民初2166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4
2024-12-06
(2024)沪0104民初2166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5
2024-11-22
(2024)沪0104民初2166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梁**,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657号
当事人自2022年6月1日起,以销售“亚太名媛”“魅姬丽颜”等化妆品为名,通过运营“诺琦格管家”微信小程序,实施组织策划传销违法行为,至2024年6月17日涉案账户被司法冻结后停止原模式。当事人的经营模式如下:一、变相收取入门费当事人共设置了六级会员体系及对应入门条件:1、合作店:需消费约3000元,以7折价拿货;2、加盟商:缴纳19800元,以5折价拿货3、经销商:缴纳59800元,并推荐2名加盟商,以3.5折价拿货4、特总:缴纳180000元,并推荐2-3名加盟商,以2.5折价拿货5、董事:团队年打款60万元,以2折价拿货新会员必须通过老会员推广二维码注册,系统自动绑定上下线关系,同时,上述所说的拿货均是从上线拿货。二、团队计酬、层级返利当事人构建了核心合伙人—董事—特总—经销商—加盟商—合作店金字塔式层级网络,最高层级达17级;以层级差价为核心计酬方式,下级货款逐级上交,上线逐层赚取差价,高级别会员晋升与资格维持直接挂钩团队业绩。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传销中典型的入门费和团队计酬特征关于违法规模与金额当事人的“诺琦格管家”微信小程序注册会员总数:21512名,会员层级最高达17级,收取会员“入门费”及货款总额为34887600元,其中可核实金额9834186元。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时已经被其它市场监管局冻资一年,经营停滞、账册不全、成本凭证缺失,所以无法计算当事人违法所得,我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三)项“(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产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所指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550,000元。
55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8
2
穗云市监处罚﹝2023﹞872号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化妆品;
当事人:广州诺琦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0PPM54住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永嘉路3号东粤生态园3栋南座103室法定代表人:张敏根据线索,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我局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向广州康芙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3160401)产品997瓶,并于2022年6月1日再次向该公司采购“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5150202)产品997瓶,采购价均为4.5元/瓶。2022年6月5日,当事人将上述产品1994瓶全部售出,售价7.5元/瓶,销售额共计14955元,现已无库存,已售出产品无法召回。另查明,上述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产品成分与平台内备案信息的成分不一致,综上所述,可认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14955元,违法所得为14955元。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魅姬丽颜清透防护喷雾”(批号:KFL2205150202,KFL2203160401)化妆品的违法所得14955元;二、处以罚款44865元。(以上罚没共计59820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
44865.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