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美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桥雷山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祁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503MA44W1Y445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路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平市监处罚〔2025〕93号
经查:2025年07月25日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郭心灵虽为该店执业药师,但她不是长期在店,为了方便,出现销售人员代审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令其限期改正。2025年08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店执业药师发生了变更,由郭心灵变更为张瑞,检查期间,该店在执业药师张瑞不在岗的情况下,依然销售处方药。由于执业药师更换不久,张瑞也不是全程在店,为了方便销售,依然存在销售人员代审处方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河南美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桥雷山分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河南美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桥雷山分店涉嫌营业期间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的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鉴于河南美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平桥雷山分店系首次违法,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并且货值金额较低,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材料,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参照《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对应《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裁量标准:违法情形为“具有《通则》规定减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为“减轻”,裁量基准为“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00 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 5 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000.00元。
罚款2000.00元。
2000.00元
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