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鸿顺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第一百零六门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竹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13MA196UDA6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区单城镇政治村相家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双城市监处罚﹝2025﹞116号
2025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黑龙江省鸿顺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第一百零六门店)所经营的阿司匹林肠溶片,生产企业:沈阳奥吉娜药业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5021501,有效期至:2028.01,生产日期:2025.02.19,规格:100mg×24片/盒,该批次药品是2025年6月26日从黑龙江省鸿顺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购进,商品配送单票号(PSP0021202506260017),共购进10盒销售1盒,库存9盒,销售价格为每盒5元,现场未能提供医师所开具的处方且未向购药人索要处方。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当日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5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马明春、徐大志再次对黑龙江省鸿顺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第一百零六门店)进行检查,经查,该门店自下达责令改正日期起至检查当日未销售阿司匹林肠溶片,执法人员对店内其他处方药进行检查,发现该门店所经营的“心脑清软胶囊”(生产企业: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4110731,有效期至2027年04月,生产日期2024年11月07日,规格100粒/盒)在2025年7月21日销售了1盒,现场提供了销售该批次药品处方。2025年7月23日销售了1盒,现场不能提供销售该批次药品处方,该门店随货同行单该批次“心脑清软胶囊”是2025年7月20日从黑龙江省鸿顺医药连锁经销有限公司购进,商品配送单票号(PSP0021202507200026),共购进3盒,销售2盒,库存1盒,销售价格为每盒25元。另外,执法人员发现该门店销售的“心脑清软胶囊”没有录入计算机系统。 经询问,当事人在销售的“心脑清软胶囊”时未向购药人索要医师开具的处方,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项款。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认定该门店销售的“心脑清软胶囊”违法所得为25元。另外该门店未完全使用计算机系统,不符合《药品经营管理规范》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该门店未完全使用计算机系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该门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情况,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意见: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25元;
5000.00元
哈尔滨市双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