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掇刀区民安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周长红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804MA48JH4M7J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掇刀区白庙街办杨湾路杨湾社区旁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荆掇市监处罚〔2025〕253号
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4日和27日2025年3月底4月初左右(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因为当时负责的店员已经离职)从一顾客手中回购上述涉案药品,回购价格68元/盒,共2盒。2025年4月28日当事人将该药品销售给顾客王某某,销售价格68元/盒,共2盒。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第一次销售给该名退药顾客的护肝片(批号为202401133)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该批次护肝片的成品检验报告单、随货同行单、电子发票及销售交易结算票据。但当事人无法现场提供回购的2盒护肝片的供货方资质、进货税票及出库单等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荆掇市监限提〔2025〕第30004号),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上述药品供货方资质、进货税票及出库单等材料,但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上述材料。上述药品货值金额136元,违法所得136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对你公司的罚款在十万元以下确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6元;
2.罚款5000元;
罚没款合计5136元。
5000.00元
掇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