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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嘉康大药房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盛小兵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2MA49K8MB3R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开发区金秋北路4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陆市监处罚﹝2026﹞4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家人在百姓康大药房用现金购买罗格列酮片(批号:241102)2盒,当事人未录入电脑系统,以36元/盒的价格销售给顾客,货值金额72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药品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不能提供合法购进票据,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违法所得7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和《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的数额按照下列规则确定:(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一般处罚应当在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30%-70%之间,从重处罚应当超过最低倍数和最高倍数区间的70%;”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2元;2.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72.00元,上缴国库。
5000.00元
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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