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邓光辉 | 注册资本:15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1757657426G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青年南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19
(2025)新2301民初7932号
劳动争议
孙**
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2
2025-06-19
(2025)新23民终1284号
侵权责任纠纷
昌吉市亿家商贸有限公司
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2-20
(2025)新23民终258号
无因管理纠纷
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亿家商贸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12-03
(2024)新2301民初8245号
无因管理纠纷
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亿家商贸有限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5
2024-11-20
(2024)新2301民初7396号
侵权责任纠纷
昌吉市亿家商贸有限公司
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8
2023-07-20
(2023)新2301民初44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郭**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9462.5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消行罚决字(2024)第0056号
2024 年8月22日,我大队监督员对位于新疆昌吉州昌吉市青年南路的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给予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
11000.00元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4-10-11
2
昌城行罚决字(2024)8005
经调查,2024年7月8日,昌吉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建国路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园丰农贸市场内建设一栋地上一层砖彩结构新疆特产大厅,总建筑面积996.79平方米,工程评估价677706.21元。该项目已投入使用。 调查情况:2024年7月8日,昌吉市城市管理局建国路执法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园丰农贸市场内建设一栋面积996.79平方米地上一层砖彩结构新疆特产大厅。该项目已投入使用。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郑东升、冯立军现场勘查后,联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光辉。现场向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7月22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光辉携带所需资料接受立案调查。
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镇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镇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九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第(三)项:“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的规定。 拟处理意见: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主动承认其违法行为,并提供调查期间所需相关资料,因上述违法行为时间跨度较长,且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未造成破坏,拟对昌吉市园丰农副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自行拆除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面积996.79平方米地上一层砖彩结构新疆特产大厅,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47439.43元(677706.21×7%47439.43元)。
67770.60元
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2024-09-30
3
昌市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9000.00元
昌吉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3-1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