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三和精化(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炳强注册资本:5183.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20000614948256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中山市民众街道东沙路2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04
(2023)粤2071民初219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
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
2023-11-08
(2023)粤2071民初2458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力固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3
2023-11-07
(2023)粤0606民初29666号
买卖合同纠纷
佛山合力叉车有限公司
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2
(2023)粤2071民初2191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吴**
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5
2023-07-26
(2023)粤20民终4676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公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3-07-14
(2023)粤2071民初133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山市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7
2023-05-26
(2023)粤2071民初79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山市黄圃镇金源通风设备工程部
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8
2023-05-23
(2023)粤20民终341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亿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3-02-07
(2022)粤2071民初3548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皇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10
2022-12-01
(2022)粤2071民初304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山市公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3-22
2023-03-13
(2022)粤2071民初3044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山市公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18436.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7-27
2023-04-25
(2023)粤2071民初1335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山市华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7029333.19元
民事案件
3
2023-07-18
2023-05-29
(2023)粤2071民初7993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中山市黄圃镇金源通风设备工程部、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0318.0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9-22
2022-09-07
(2022)粤2071民初241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州同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珉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中交罚[2025]01578号
我单位接到群众电话投诉,反映三和公司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从事危险品运输问题。2025年07月10日,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三和精化(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粤T95840重型厢式货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非经营性)。当事人三和精化(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07月09日使用粤T95840重型厢式货车运载13.46吨手喷漆气雾剂,从民众三和精化(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运输至黄圃镇大岑三和仓库。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第3部分:品名及运输要求索引》(JT/T617.3-2018)中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一览表的规定,气雾剂(联合国编号:UN1950)属于危险货物。经调查,当事人三和精化(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粤T95840重型厢式货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运营总监询问笔录、现场笔录、车辆营运信息查询截图、仓库调拨单、运载货物照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查询截图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30000.00元
中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10
2
粤中民众应急执罚〔2025〕13号
2025年5月28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三和精化(广东)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
给予三和精化(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万圆整(¥60000.0)的行政处罚
60000.00元
中山市人民政府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5-08-14
3
粤中民众交执罚字(2025)14号
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罚款
30000.00元
中山市民众街道办事处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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