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胜叶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3MA0Y54RT56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城子村六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14
(2024)吉0103民初333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于**
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4-18
(2023)吉01民终591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于**
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2-21
(2023)吉01民终591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于**
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2-09
(2023)吉01民终591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于**
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10-10
(2022)吉0103民初4734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于**
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9-24
2023-11-16
(2023)吉01民终591号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于**、长春某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等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宽处罚〔2026〕100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05月31日,当事人为小微企业,名称为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20103MA0Y54RT56,法定代表人为于胜叶;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将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予以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经调查,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于胜春因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股权问题对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第三人于胜叶和于胜电提起诉讼,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吉0103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于胜春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于胜春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2023)吉01民终5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22)吉0103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发回宽城区法院重审。于胜叶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591号民事裁定书,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进行二审。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简易注销材料中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附有‘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承诺条款,2023年12月29日于胜叶授权他人在该承诺书上进行了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简易注销网上公示期间于胜春未提出异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于2026年3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撤销登记决定书》(长宽市监行撤字[2026]8号),恢复了当事人2024年1月29日因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了简易注销登记前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简易注销登记至主体资格恢复期间未开展经营无违法所得。
2026年2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于胜春投诉,称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3MA0Y54RT56)在其不知情且有股权纠纷诉讼的情况下,提交虚假材料进行了简易注销登记。投诉人要求撤销上述登记并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注销登记违法行为。
当事人成立于2016年05月31日,当事人为小微企业,名称为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220103MA0Y54RT56,法定代表人为于胜叶;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将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予以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经调查,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于胜叶于2023年11月30日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吉01民终591号民事裁定书,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办理简易注销登记,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7日立案进行二审。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简易注销材料中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附有‘本市场主体承诺申请注销登记时不存在以下情形: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承诺条款,2023年12月29日于胜叶授权他人在该承诺书上进行了其本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简易注销网上公示期间于胜春未提出异议。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于2026年3月23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撤销登记决定书》(长宽市监行撤字[2026]8号),恢复了当事人2024年1月29日因提供虚假材料进行了简易注销登记前的主体资格。当事人简易注销登记至主体资格恢复期间未开展经营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当事人注销登记申请的行为已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责令长春于盛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0.00元行政处罚。
2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2026-07-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7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