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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凤凰街道川都水果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建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501MA29K3428A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清丽家园2幢轻纺路147、149、15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市监南处罚〔2024〕558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香蕉经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吡虫啉”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该批不合格的香蕉,由当事人负责人陈某某丈夫李某某采购,当事人无法说明该香蕉的进货来源,共采购2箱,每箱25斤,其中6.3斤以每斤4.5元的价格销售作为检验用样,因腐烂丢弃8斤,剩余35.7斤已全部售出。购进价格为每箱100元,销售价格为每斤4.5元,全部货值金额225元,获违法所得189元。该批香蕉采购时,当事人未索证索票,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得知该批次香蕉不合格后,于2024年6月21日开展召回工作。
当事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给予警告。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香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89元(壹佰捌拾玖元整)。二、罚款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合计罚没款1689元(壹仟陆佰捌拾玖元整),上缴国库。
1500.00元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4-08-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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