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蓝山县强盛利用钢材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松强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1127MA4M5K866M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塔峰镇富阳村永连公路1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蓝市监处罚〔2025〕5号
当事人自2023年5月租用蓝山县舜蓝农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蓝公司”)的场地,并使用舜蓝公司的SCS-80型电子汽车衡为过路车辆提供有偿车辆称重服务。舜蓝公司该SCS-80型电子汽车衡自2021年2月安装并投入使用,原用途为内部使用,属于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改变该电子汽车衡的用途将其用于贸易结算,该电子汽车衡转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计量强制检定,该电子汽车衡无检定合格印、证。当事人在明知电子汽车衡未经计量强制检定不得用于贸易结算的情况下,仍使用上述电子汽车衡进行贸易结算。2023年5月至2024年12月4日,当事人使用该台电子计价秤进行贸易计算收入为3050元。违法所得3050元。当事人使用未经计量强制检定的电子汽车衡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属于正在使用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明知涉案电子汽车衡未经计量强制检定不得用于贸易结算的情况下,仍使用涉案电子汽车衡进行贸易结算并破坏该电子汽车衡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使用计量器具不得破坏其准确度,损害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进行贸易结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的违法行为。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给予如下处罚: 没收全部违法所得3050元; 处罚款1500元; 以上共计罚没款4550元,上缴国库。
1500.00元
蓝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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