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祖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00MA5KA8CL9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来宾市桂中大道233号裕达中央城巴黎春天-商场一层至五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7
(2024)桂13民终599号
劳动争议
黄*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9-08
(2022)桂1302民初465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3
2022-09-08
(2022)桂1302民初465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x**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4
2022-07-05
(2022)桂1302民初29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罗**,蒋**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5
2022-07-05
(2022)桂1302民初29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x**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6
2022-03-30
(2022)桂1302民初1230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周**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7
2021-04-07
(2021)桂13民终41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韦**,覃***,覃***,覃**,韦**
来宾市城市管理局,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5-21
(2020)桂1323民初357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武宣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中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宣县人民法院
9
2020-05-21
(2020)桂1323民初357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武宣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胡**,黄**,广西中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武宣县人民法院
10
2020-04-21
(2020)桂1323民初357号
武宣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胡**,广西中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黄**
武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来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调查核实,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为来宾市大洋购物商场(以下简称大洋商场)的物业管理方,提供转供电并收取电费,大洋商场经营区域含临街商铺和内场商铺,当事人同时还向中影唐人轩国际电影院(以下简称唐人轩电影院)提供转供电服务。2022年1月-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在向以上商户收取电费的同时收取综合服务费,具体情况分别为:
1.收取临街商铺综合服务费情况:临街商铺是商户自购房产,其与当事人签订《用电合作协议》,约定用电由当事人转供,每个月固定按照1.2元/度收取电费和综合服务费,具体计费方式为:电费单价+综合服务费单价=1.2元/度。电费单价按照电网当月价格标准执行,由于电网每个月的电费价格是动态浮动的,因此综合服务费的单价也随之浮动,综合服务费单价乘以商铺当月电量即为该商户当月的综合服务费。经现场检查并核算当事人提供的费用清单,2022年1月-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共收取临街商铺综合服务费501480.12元。
2.收取内场商铺综合服务费情况:内场商铺与当事人签订有《租赁合同书》,约定收取租金和物业费等事宜,另外当事人与内场商铺的经营者口头约定按0.1元/度收取综合服务费。2025年5月30日,因当事人电脑数据库发生故障,储存收费台账的硬盘损坏,导致2022年1月-12月内场商铺收费台账丢失,经办案人员询问部分内场商铺经营者,均未能提供本商铺2022年1月-12月期间的缴费清单等相关收费证据材料,因此无法计算2022年度综合服务费具体金额。经现场检查并核算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2025年4月期间费用清单,当事人共收取内场商铺综合服务费566274.70元。
3.收取唐人轩电影院综合服务费情况:唐人轩电影院与当事人没有租赁关系,其与当事人签订《用电合作协议》,约定用电由当事人转供,每个月固定按照1.2元/度向唐人轩电影院收取电费和综合服务费,收取综合服务费的方式与临街商铺一致。2022年1-12月的收费台账与商场内场商铺收费台账一起因数据库故障导致丢失,无法提供。经现场检查并核算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1月-2025年4月期间费用清单,当事人共收取唐人轩电影院综合服务费295280.06元。
综上所述,2022年1月-2025年4月期间当事人收取临街商铺、内场商铺和唐人轩电影院的综合服务费共计1363034.88元。
1.警告;
2.罚款:100000元。
100000.00元
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8
2
兴市监处罚〔2023〕20089号
,当事人在购进磨毛床单、知布家粗布枕套及磨绒印花小号床单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其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磨毛床单、知布家粗布枕套及磨绒印花小号床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427.57元。
2.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2019.75元;
2019.75元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