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祖业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1300MA5KA8CL9X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来宾市桂中大道233号裕达中央城巴黎春天-商场一层至五层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7
(2024)桂13民终599号
劳动争议
黄*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9-08
(2022)桂1302民初465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3
2022-09-08
(2022)桂1302民初4657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x**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4
2022-07-05
(2022)桂1302民初29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罗**,蒋**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5
2022-07-05
(2022)桂1302民初299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x**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6
2022-03-30
(2022)桂1302民初1230号
租赁合同纠纷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周**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7
2021-04-07
(2021)桂13民终414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韦**,覃***,覃***,覃**,韦**
来宾市城市管理局,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0-05-21
(2020)桂1323民初357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武宣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广西中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武宣县人民法院
9
2020-05-21
(2020)桂1323民初357号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武宣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胡**,黄**,广西中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
武宣县人民法院
10
2020-04-21
(2020)桂1323民初357号
武宣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胡**,广西中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宾市中汇大洋投资有限公司,黄**
武宣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处罚〔2023〕20089号
,当事人在购进磨毛床单、知布家粗布枕套及磨绒印花小号床单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其销售检验不合格的磨毛床单、知布家粗布枕套及磨绒印花小号床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1.没收违法所得427.57元。
2.处以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2019.75元;
2019.75元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2
兴市监处罚﹝2023﹞20088号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的指天椒、荔枝于2023年5月24日从位于南宁市青秀区长虹路88号一期A9B号仓储交易区三层A9-3F-99号的广西惠之鲜贸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已将案件线索移送至供货者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购进,荔枝一共购进了50kg,购进价格15.12元/kg,共756元,荔枝售出35.6kg,销售单价为25.6元/kg,销售金额为911.36元,报损记录显示荔枝损坏数量为14.4kg,已报损下架处理尚未售出;指天椒当天购进8kg,购进价格22.1元/kg,共176.8元,指天椒售出5.88kg,销售单价为39.6元/kg,销售金额为232.85元,报损记录显示指天椒损坏数量为2.12kg,已下架处理尚未售出。指天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12,单项判定:不合格);荔枝经抽样检验,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1,实测值:0.21,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核实上述指天椒和荔枝的货值金额合计为1596.8元,已销售金额合计为1144.21元,为违法所得。另当事人能提供上述不合格指天椒和荔枝的购进票据、销售记录、报损记录,供货商广西惠之鲜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当事人采购食用农产品时,依照日常经验判断食用农产品新鲜度、完好性以确定食用农产品是否合格,采购时查看食用农产品新鲜、无腐烂、变质的情况后购买,已履行了基本的进货查验义务。另查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严格查验每批次食品检验报告,并自行开展二次检测,确保食品安全,并提交整改报告。
1.没收违法所得1144.21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11144.21元。
10000.00元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