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中顶加油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耀清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7MA0PQQ0K6X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淖尔壕村包府公路44公里丁字路口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矿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6号
王耀清经营的位于伊金霍洛旗纳林陶亥镇的伊金霍洛旗中顶加油站加油岛内应设置防爆应急照明灯,该单位未设置,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伊金霍洛旗中顶加油站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布连矿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2-18
2
伊市监处罚﹝2023﹞综-82号
当事人伊金霍洛旗中顶加油站于2023年4月11日开始购进并销售不合格0#车用柴油共19.1965吨,截止2023年8月10日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43451.8376元,违法所得19439.0498元。
1、没收违法所得19439.0498元≈19439.05元;2、罚款143451.8376元(货值金额143451.8376元×1倍=143451.8376元≈143451.84元);合计罚没款162890.89元。
143451.84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12
3
鄂税三稽罚﹝2024﹞1号
经查,2021年10月,你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耀清与刘井昌签订加油站租赁协议将加油站场地设备设施等出租,协议约定租期6年租金共计420万元整,签订协议时一次性收款220万元整,该场地租赁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 2022年8月至2022年12月所属期间,你加油站利用POS机收款的不含税销售收入15,434,259.38元未计入账簿,未如实申报缴纳税款。 以上违法事实证据: 证据: 1、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3、加油站日销售成品油台账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 6、加油站租赁协议 7、POS机交易明细
你加油站通过在帐簿上少列收入的手段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建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加油站:少缴的增值税税款处以0.6倍罚款,即罚款1,310,486.65元;对少缴的城建维护建设税税款处以0.6倍的罚款,即罚款65,540.93 元;对少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处以0.6倍的罚款,即罚款230,784.55元。 以上应缴款项金额共计1,606,812.13元,限你加油站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伊金霍洛旗税务局缴纳入库(账号:051007000004278001)。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06812.13元
国家税务总局鄂尔多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0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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