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县百惠连锁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雷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2328MAC794QG1A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凤翔街与翠芸街交叉路口(新天地商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5〕206号
2025年5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元谋县百惠连锁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眼、豇豆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6月3日、6月10日,本局分别收到龙眼和豇豆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都为不合格。2025年6月3日,本局收到龙眼的《检验报告》(NO:SP2025A13429),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10日,本局又收到豇豆的《检验报告》(NO:SP2025A1343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没收违法所得50.18元;
2.处以罚款2000元。
2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9
2
元市监处罚﹝2024﹞33号
2024年1月2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元谋县百惠连锁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当事人销售的6瓶欢乐家®椰子酸奶乳酸菌饮品涉嫌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元市监强制〔2024〕33号)依法对上述食品实施扣押。同日,经局领导批准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12日从云南达利食品有限公司以8元/瓶的价格购进欢乐家®椰子酸奶乳酸菌饮品42瓶,外包装标注“生产商:武汉欢乐家食品有限公司(工厂代码:X),生产商地址: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经济开发区福星街9号,净含量:1.25千克,生产日期:20221031,保质期:12个月”,以13.9元/瓶的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6瓶,剩余6瓶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货架上销售于2024年1月24日被本局查获。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83.4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欢乐家®椰子酸奶乳酸菌饮品6瓶;2.处以罚款3万元。
30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9
3
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
2023年5月1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反映元谋县百惠连锁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11日销售的剑南春52°白酒标价与实际付款的价格不一致,标价为518元,实际结算价为588元。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元谋县百惠连锁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52°白酒标价为588元。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之后从云南顺航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剑南春52°白酒销售,在2023年4月9日前,该酒进价为405元/瓶,当事人以518元/瓶的标价进行售卖;4月9日以后,因厂家调价,进价为465元/瓶,当事人将电脑收费系统的价格调整为588元/瓶,并通知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更换商品价格标签,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按要求及时更换价格标签,导致顾客5月11日购买剑南春52°白酒时,价格标签是518.00元,实际付款金额是588.00元。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剑南春52°白酒共1瓶,加价收取的70元于2023年5月19日退还消费者。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为588元。当事人销售剑南春52°白酒的标价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4
元市监处罚﹝2023﹞43号
2023年5月19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人反映元谋县百惠连锁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5月11日销售的剑南春52°白酒标价与实际付款的价格不一致,标价为518元,实际结算价为588元。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元谋县百惠连锁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检查时,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52°白酒标价为588元。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月19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之后从云南顺航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剑南春52°白酒销售,在2023年4月9日前,该酒进价为405元/瓶,当事人以518元/瓶的标价进行售卖;4月9日以后,因厂家调价,进价为465元/瓶,当事人将电脑收费系统的价格调整为588元/瓶,并通知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更换商品价格标签,但由于工作人员疏忽,没有按要求及时更换价格标签,导致顾客5月11日购买剑南春52°白酒时,价格标签是518.00元,实际付款金额是588.00元。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剑南春52°白酒共1瓶,加价收取的70元于2023年5月19日退还消费者。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为588元。当事人销售剑南春52°白酒的标价与实际结算价格不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规定。
罚款1500元
15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