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喜多惠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青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03MA2DHJET3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1号3-12(衢盛科创园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江市监处罚〔2023〕419号
当事人经本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衢州市衢江区喜多惠超市,经营范围是“食品销售”,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7年9月8日。2023年9月1日,当事人销售1瓶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橙味饮料(6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保质期为9个月)给投诉举报人,2023年9月6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过期美年达橙味饮料。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从衢州市柯城吴新食品商行购进上述批次过期美年达橙味饮料,共购进24瓶,共花费52元,进货单价为2.17元/瓶。销售价为3元/瓶,在过期后共售出1瓶,违法所得为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列的禁止行为,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二、没收违法所得3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