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衢江区喜多惠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青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803MA2DHJET30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1号3-12(衢盛科创园内/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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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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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烟处[2024]第5004号
2024年01月21日10时15分,本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1号3-12号(衢盛科创园内)向现场负责人濮慧星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证号:11080052038、11080052043)后进行检查,在该经营场所内当场查获现场无法提供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有效证明的卷烟共计21个品种70.0条,分别为云烟(小云端)2.0条、贵烟(国酒香 30)3.0条、利群(阳光)4.0条、七匹狼(1575)2.0条、天子(金)2.0条、钻石(玫瑰二代)4.0条、利群(软金色阳光)1.0条、利群(软长嘴)3.0条、利群(楼外楼)3.0条、利群(休闲)2.0条、庐山(黄精品)1.0条、利群(西子阳光)2.0条、芙蓉王(硬)4.0条、黄鹤楼(硬银紫)4.0条、利群(长嘴)13.0条、中华(金中支)2.0条、红旗渠(雪茄)3.0条、庐山(大红运)3.0条、哈尔滨(老巴夺)3.0条、冬虫夏草(双中支)4.0条、中华(双中支)5.0条。经现场了解,上述卷烟均为当事人叶青仙所有,用于销售牟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依法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将卷烟装箱后加贴封条,并由现场负责人濮慧星在封条上签字确认。检查于2024年1月21日10时52分结束,检查现场已拍照、摄像。依法实施检查时,当事人叶青仙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濮慧星在现场配合检查。2024年1月22日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利群(长嘴)等21个品种70.0条卷烟为当事人叶青仙所有,该批卷烟经抽样送交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叶青仙在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廿里镇衢盛路1号3-12号(衢盛科创园内)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持有营业执照和本局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4年1月20日,当事人叶青仙从上门推销卷烟人处以680.00元/条购进云烟(小云端)2.0条、以750.00元/条购进贵烟(国酒香 30)3.0条、以425.00元/条购进利群(阳光)4.0条、以176.00元/条购进七匹狼(1575)2.0条、以170.00元/条购进天子(金)2.0条、以110.00元/条购进钻石(玫瑰二代)4.0条、以460.00元/条购进利群(软金色阳光)1.0条、以325.00元/条购进利群(软长嘴)3.0条、以185.00元/条购进利群(楼外楼)3.0条、以730.00元/条购进利群(休闲)2.0条、以55.00元/条购进庐山(黄精品)1.0条、以280.00元/条购进利群(西子阳光)2.0条、以220.00元/条购进芙蓉王(硬)4.0条、以125.00元/条购进黄鹤楼(硬银紫)4.0条、以200.00元/条购进利群(长嘴)13.0条、以700.00元/条购进中华(金中支)2.0条、以55.00元/条购进红旗渠(雪茄)3.0条、以55.00元/条购进庐山(大红运)3.0条、以110.00元/条购进哈尔滨(老巴夺)3.0条、以345.00元/条购进冬虫夏草(双中支)4.0条、以425.00元/条购进中华(双中支)5.0条,上述卷烟进货总额为20052.00元。当事人叶青仙购进上述卷烟用于经营场所销售牟利,至案发时尚未销售。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一、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现场负责人濮慧星的居民身份证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以及查获卷烟情况。二、本局提取的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营业执照照片,证明本案当事人的身份,是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三、本局制作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卷烟鉴别检验抽样单》《烟草专卖品鉴别检验委托协议》以及拍摄的卷烟拆封现场照片,证明对涉案卷烟拆封以及抽样送检情况。四、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报告编号:RHA2401029),证明本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利群(长嘴)等21个品种合计70.0条为真品卷烟(各品种检验损耗各计0.1条)。五、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衢烟处告[2024]第5004号),当事人当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衢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衢烟处告[2024]第5004号),当事人当场主动放弃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该证上清楚载明供货单位为浙江省烟草公司衢州市公司,当事人在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时,理应知道并做到从浙江省烟草公司衢州市公司进货。本案中,当事人非法购进卷烟用于经营场所销售牟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属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违法进货总额为20052.00元,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第九条以及《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之规定,属违法程度较重,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进货总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同时依据《浙江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规定》之规定,当事人不存在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进货总额20052.00元8%的罚款,计人民币1604.16元。真品卷烟云烟(小云端)1.9条、贵烟(国酒香 30)2.9条、利群(阳光)3.9条、七匹狼(1575)1.9条、天子(金)1.9条、钻石(玫瑰二代)3.9条、利群(软金色阳光)0.9条、利群(软长嘴)2.9条、利群(楼外楼)2.9条、利群(休闲)1.9条、庐山(黄精品)0.9条、利群(西子阳光)1.9条、芙蓉王(硬)3.9条、黄鹤楼(硬银紫)3.9条、利群(长嘴)12.9条、中华(金中支)1.9条、红旗渠(雪茄)2.9条、庐山(大红运)2.9条、哈尔滨(老巴夺)2.9条、冬虫夏草(双中支)3.9条、中华(双中支)4.9条予以返还(鉴别检验损耗部分予以补偿,计人民币658.10元)。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公共支付平台或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1604.16元
衢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4-02-26
2
衢江市监处罚〔2023〕419号
当事人经本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衢州市衢江区喜多惠超市,经营范围是“食品销售”,持有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7年9月8日。2023年9月1日,当事人销售1瓶超过保质期的美年达橙味饮料(600ml/瓶)(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保质期为9个月)给投诉举报人,2023年9月6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发现过期美年达橙味饮料。当事人于2023年3月30日从衢州市柯城吴新食品商行购进上述批次过期美年达橙味饮料,共购进24瓶,共花费52元,进货单价为2.17元/瓶。销售价为3元/瓶,在过期后共售出1瓶,违法所得为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所列的禁止行为,构成了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二、没收违法所得3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衢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