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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青春文具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田青春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11302MABTGK638C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石油西路34号1幢底层1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顺市监处罚〔2025〕4号
2024年12月11日,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后对位于顺庆区石油西路34号1幢底层15号的南充市顺庆区青春文具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的中央货架由上至下第三层发现两袋吃货奖大辣片(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保质期:六个月)和十一袋奇龙长沙臭干子(生产日期:2024年3月19日,保质期:180天),以上两个品规的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待售食品存放在同一个区域。执法人员依法对以上食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对上述食品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n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田青春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1份,并搜集了涉嫌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现当事人的相关违法事实已查清,决定终结调查。\n现查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主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等食品,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面积为51.05平方米。当事人正在办理健康证,未办理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涉嫌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管理。当事人无法提供吃货奖大辣片和奇龙长沙臭干子的进货凭证,也无法确定具体的供货商并索取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涉嫌未按要求建立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n另查明,在当事人店内的中央货架由上至下第三层发现两袋吃货奖大辣片(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保质期:六个月)和十一袋奇龙长沙臭干子(生产日期:2024年3月19日,保质期:180天),以上两个品规的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并与其他有效期内的待售食品存放在同一个区域。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未发现投诉人投诉的同批次过期臭干子在售。当事人称上述区域是当事人店内商品的销售区域。当事人将已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放置于该超市的货架上,并与其他待售食品放置一起,当事人的行为即为向社会公示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所指的食品经营,是指食品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并对外销售食品的全过程,销售行为包括待销售、正在销售和已销售。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吃货奖大辣片是一大袋内有50小袋,吃货奖大辣片的购进价格是0.35元/小袋,销售价格是0.5元/小袋,执法人员扣押了2小袋;奇龙长沙臭干子是一大袋内有50小袋,奇龙长沙臭干子购进价格是0.35元/小袋,销售价格是0.5元/小袋,执法人员扣押了11小袋。当事人无法确定以上食品过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量,因此,违法产品的货值金额为50元,无违法所得。\n另查明,彭姓消费者于2024年11月25日向12315平台投诉,其称于2024年11月25日在当事人处购买一袋晏子食品的臭干子,并支付了1元,该食品的生产日期是2024年1月9日,保质期180天,消费者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在当事人现场购买臭干子的视频和视频截图照片。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未在当事人处发现与投诉同类的臭干子在售。当事人不认可上述食品是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的,对视频真实性存疑,同时,经执法人员对上述视频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因该视频部分关键信息的缺失,且无其他直接证据予以补充,执法人员无法直接认定投诉人所购食品来源于当事人处,故对投诉人举证视频及截屏照片不予采纳,相应涉诉食品不作为违法食品予以认定。\n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n1、《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田青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n2、《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检查情况;\n3、《询问笔录》,证明涉案产品的采购、销售数量、价格及投诉等情况。\n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照取证照片。\n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字或者捺手印(盖章)。\n\n\n
1、警告;\n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吃货奖大辣片两袋和奇龙长沙臭干子十一袋;\n3、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元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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