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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长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81MA141YP69E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九台市波泥河镇街道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九不罚【2024】326号
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现已查明:2024年9月14日,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从九台区城西永生蔬菜商店采购的姜,一共进货数量为8公斤,单价为12.5元/公斤,金额合计100元,该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2024年9月12日,波泥河监管所执法人员将不合格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经初步审查,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为查清案件事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十九条规定,2024年9月13日,经分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现已查明:2024年9月14日,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从九台区城西永生蔬菜商店采购的姜,一共进货数量为8公斤,进货价为8元/公斤,售卖价为12.5元/公斤。该批次食品已经全部销售。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提供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 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不合格食品,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调查。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了涉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 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了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销售贮存环境也符合要求。并且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减轻危害。符合法定不予处罚情况。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4-09-26
2
长市监九行处字【2024】088号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现已查明:2024年3月15日,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在推销员手中进购了丹凤牌万昌大米,大米袋上生产厂家是永吉县万昌镇海龙粮米加工产,厂址是永吉县万昌镇康家村,生产日期是2024年3月11日。经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验该厂家在2015年依法注销就再无生产丹凤牌万昌大米。执法人员2024年3月26日到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进行检查,发现丹凤牌万昌大米4袋,未能提供厂家及供货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合格证明,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再次到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进行检查,4袋丹凤牌万昌大米仍未能提供厂家及供货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产品合格证明。 当事人的这一行为违反了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九节适用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第237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一般,责令改正期限已满整改未完成,但尚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处0.5万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本案事实,执法人员建议九台区波泥河长明中心商场给予如下处罚:一、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 罚款5.000.00元。
5.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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