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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元盛煤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自新注册资本:187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000586960737L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赵石畔镇水掌村刘新窑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矿安监陕煤一罚﹝2026﹞12001-1号
1.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未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2026年1月5日检查发现矿井主排水系统以及302盘区水仓还未建设完成(未完成工程:中央变电所、中央水泵房主副井管子道栅栏门及密闭门共9道未安装,二号副水仓矿建工程局部喷浆未完成,主水仓有电气设备未回撤完成,302盘区水仓正在掘进),在2025年2月25日,开掘了盘区北翼泄水巷(后期改为CT30201工作面回风巷),2025年8月25日开掘了CT30201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巷,2025年8月25日开掘了CT30201工作面切眼,检查时工作面已贯通(工作面长度200m,顺槽长度1160m)。2025年4月25日开掘了盘区措施巷,2025年9月25日开掘了30203工作面运输顺槽、辅助运输顺槽、回风顺槽,截止目前,30203工作面运输顺槽已掘499m、辅助运输顺槽已掘590m、回风顺槽已掘160m;2.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设风流净化水幕;CT30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250m处风流净化水幕水流小,未呈雾状;3.中央辅助运输大巷3000m处35m范围内煤尘堆积厚度2mm,未及时清除;4.辅运大巷安装带式输送机,巷道内消防管路未设置支管;30203运输顺槽安装有带式输送机,巷道内消防管路安装的支管长度均只有10m,不能满足现场使用要求;5.CT30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240m处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6.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二号中央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未安设隔爆设施;7.中央辅助运输大巷6号联络巷底皮带下方大量堆煤,局部摩擦底皮带和下托辊,未及时清理;8.查阅矿井高压电缆耐压试验记录,中央变电所G204高压开关负荷侧(MYPTJ-10-3*95)电缆2025年未做耐压试验;9.现场检查时,30203工作面回风顺槽正在安装掘锚机,起吊作业打设了起吊锚杆,未按煤矿制定的《掘锚一体机成套设备搬家倒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打设专用起吊锚索;10.矿井302盘区水仓掘进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开关自2025年11月20日以来未进行漏电保护跳闸试验;11.中央辅运大巷2100m处有4根电力电缆用8号铁丝吊挂在顶板支护网片上,且电缆被局部通风机挤压,导致电缆悬挂不稳;12.现场检查开机测试时,302盘区水泵房掘进工作面在用的综掘机外喷雾有5个喷头堵塞,未及时处理;13.回风立井井底与回风煤门连接处未设栅栏;14.现场测试CT30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功能,工作面断电后人员定位系统及应急广播未应急联动;15.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不到位,根据隐蔽致灾普查报告,未查清6个不良钻孔(ZK3341、ZK3637、ZK3638、ZK3838、ZK3937和ZK4037)的具体钻孔位置、坐标信息、钻孔结构、钻孔深度、终孔层位、固井情况、封孔情况等关键信息;16.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迎头向后100m处左帮存在3.5m×0.9m的片帮,未加强支护;中央辅助运输大巷与中央运输大巷6号联络巷处巷帮存在0.5m×0.5m的网兜,未及时处理;17.《302盘区北翼泄水巷顶板疏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无在同一巷道内作业的掘进队人员、安监员、瓦检员等作业人员的学习签字;18.《陕西元盛煤业有限公司黄蒿界煤矿302盘区北翼顶板疏放水设计》中预计钻孔涌水量无计算过程和依据,未明确需要配备多大的排水能力;19.矿井井下配电系统图中未按照规定标注干线和支线最远端两相短路电流值及接地装置安装位置;20.矿井CT30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移动变电站低压侧开关过负荷整定值350A,超过馈出负荷线路(MYP-3*95)允许最大载流量(260A);21.矿井井下配电网路未进行整定计算,未计算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最小两相短路电流等供电参数,未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电缆的热稳定性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22.黄蒿界煤矿无上级公司,编制的《黄蒿界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未聘请外部专家评审;23.回风立井井底联巷高低压电缆交叉缠绕吊挂;主斜井井底高低压电缆吊挂混乱,间距不足100mm;24.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四部皮带机头安装的防护栏遮挡不全,未起到防护作用;中央主运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机尾处未按照规定设置护栏及警示标志;25.现场检查发现,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2100m处安装的自动隔爆装置连杆弯曲,无法起到隔爆作用;26.矿井005号行车风门处穿墙电缆使用的套管未严密封堵管口;27.矿井005号行车风门风筒处一趟低压电缆悬挂间距大于3m;28.现场检查发现,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使用带式输送机,6号联络巷口急停拉线吊挂在巷道左帮顶板上,人员无法进行操作;29.查阅CT30202回风顺槽供电系统图中移动变电站低压侧过负荷定值350A,实际过负荷定值250A,过负荷定值未随负荷变化情况及时更改;30.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配电点高开与移变间距不足0.8m,高开柜门无法完全打开,检修空间不足;31.矿井在用的编号TKC2305003的无轨胶轮车2023年7月出厂使用,截止2026年1月5日现场检查时超过2年未进行大修;32.矿井302盘区水仓掘进工作面移动变电站未装设局部接地极;33.现场检查发现,中央水泵房吸水井处电动闸阀(电压等级1140V)电动机外壳没有保护接地。
1.责令停产整顿7日,停止矿井三期工程施工,组织安全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建设安全规范》,并组织开展一次全系统各环节隐患自查自改。对煤矿处壹佰陆拾陆万伍仟元的罚款(¥1,665,000.00);2.给予警告,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9.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5.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16.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1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2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2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将该无轨胶轮车升井停用,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3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3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壹佰捌拾柒万壹仟元整(¥1,871,000.00),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施工,警告。
3582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6-02-02
2
陕煤安监六罚﹝2025﹞20012号-20013号
1.矿井6号联络巷掘进工作面回风侧未设置粉尘浓度传感器;2.矿井未对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采取有效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查阅陕西省矿山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7月1日至今井下多处作业地点粉尘浓度出现超限报警;3.查工业视频显示,2025年8月20日5时28分37秒中央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有一处电缆及其接线盒遭受顶板淋水,且接线盒喇叭嘴朝上,未采取防护措施;4.查工业视频发现,2025年8月18日17时9分52秒有一名人员在主斜井中部421架处的非乘人站,摘挂抱索器乘运。
合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4,000.00),警告
8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8-28
3
陕煤安监一罚﹝2025﹞83007号
1.矿井部分区域未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7月8日现场检查时,主水仓掘进工作面已掘进65m,未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2.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工作面、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使用的局部通风机运转超过6个月,未上井检修;3.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1335m至1365m范围内顶板淋水,未加强支护;4.主水仓掘进工作面、沉淀池掘进工作面共用一段回风联巷,未实现独立通风;5.查阅甲烷检测报警仪调校记录,7月9日检查时发现煤矿未按规定调校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11台便携式多参数测定器、11台甲烷氧气测定器、20台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上次调校日期为6月12日,调校周期超过15天;6.查阅安全监控日报表,7月7日安全监控日报表未按规定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7.中央变电所入口处的煤壁片帮、锚网破损未加强支护;302盘区北翼泄水巷掘进工作面150m-170m处左帮下部分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挂网支护、180m处右帮片帮未加强支护;8.煤矿等候硐室的自救器补给站存放的20台自救器超6个月未更换二氧化碳吸收剂;9.1#临时水泵房2#排水泵运行时对轮处漏水,未及时维护;10.中央辅助运输大巷一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非行人侧跑偏保护装置导杆距离托辊端部边缘大于规定的20mm,现场实测25mm;11.一号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掘锚一体机的机载断电仪甲烷传感器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对照;12.7月8日现场检查时,测试一号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功能,安全监控系统未自动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应急联动;测试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功能,安全监控系统未自动与应急广播、通信、人员位置监测等系统应急联动;13.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约0.3m,无法满足设备检修的需要;14.中央辅助运输大巷、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掘进工作面两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的防护栏未覆盖全部转动部分,不能起到有效防护作用;15.302盘区北翼泄水巷掘进工作面的应急广播装置安设在巷口,现场进行风电闭锁功能测试,无法清晰听见应急指令;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设置的应急广播系统装置距迎头约150m,无法保证工作面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16.井下一号联络巷水沟中的淤泥未及时清理;17.一号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302盘区北翼泄水巷掘进工作面未严格执行围岩观测制度。
1.责令停产整顿2日(2025年7月23日0时0分-2025年7月25日0时0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煤矿安全规程》等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学习,建立健全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制度,加强现场人员位置监测管理,及时安装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对煤矿处陆拾陆万元的罚款(¥660,000.00);2.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3.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4.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5.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6.对煤矿处壹万陆仟元的罚款(¥16,000.00);7.对煤矿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8.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9.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0.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1.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2.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3.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4.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5.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6.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17.违法行为轻微并在现场检查期间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合并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责令停产整顿。
1436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7-22
4
陕煤安监六罚﹝2025﹞20015号
1.建井风机高压防爆开关低压跳闸导致主扇双停,备用风机开动时间11min,未能在10min内开动;2.局部通风机双停期间,风电闭锁正常,查人员定位数据工作面已提前撤人,但风筒传感器显示“有风”状态。
处4万元的罚款
4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6-03
5
陕煤安监一罚﹝2025﹞83002号
1.矿井建设期间,主斜井底临时水仓容积200立方米,该区域涌水量66立方米/小时,其中主要涌水地点为主斜井底、回风立井和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临时水仓容积小于8h正常涌水量;2.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距离迎头50米范围顶板淋水较大,未设置涌水量观测点,并进行观测;3.主斜井井底编号为3#的局部接地极用1.5米的钢管制成,未全部垂直埋入底板,外漏0.3米;4.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机头滚筒处及皮带跨越2号大巷联络巷架高段设置的防护栏遮挡不全,未起到防护作用;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西翼机头段掘进工作面、2号大巷联络巷内两部带式输送机机尾处未设置警示牌;5.主斜井和副斜井(建设期间兼做临时回风井)之间等候硐室安设的风门联锁失效,但未造成风流短路;6.二号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1900m处带式输送机下浮煤堆积,摩擦皮带,未及时清理;煤水分离硐室约30m内的区域煤尘堆积厚度超过2mm,中央辅助运输大巷配电点电气开关上积尘较大,未及时除尘;7.二号临时水仓掘进工作面开口处顶板破碎,未加强支护;8.架空乘人装置井口下人处,越位保护装置导杆安设位置过高,越位后无法闭锁,不起作用;9.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西翼机头段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未设置撕裂保护装置;10.二号临时水仓掘进工作面开口处高低压电缆缠绕吊挂;11.主斜井1350米处、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西翼机头段掘进工作面自开口向里约50m处,电缆遭受淋水;12.未每天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与主变电所掘进工作面和中央水仓掘进工作面掘进机的机载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13.二号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已掘1920m,应急广播装置安装在1800m处,在工作面掘进时不能保证工作面作业人员能够清晰听见应急指令;14.井下使用后的剩余润滑油洒在中央辅助运输大巷二部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未将剩余润滑油放置在盖严的铁桶内;15.中央带式输送机大巷西翼机头段掘进工作面内自救器补给站中的20台自救器为2024年6月采购,截至2025年3月10日未更换过氢氧化钙。
1.对煤矿处叁万元的罚款(¥30,000.00);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9.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1.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3.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4.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5.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36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5-03-21
6
陕煤安监一罚﹝2024﹞83049号
1.东翼主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安装有带式输送机,巷道内未设置消防支管;2.矿井总回风大巷测风站处未设置风速传感器;3.副斜井运料绞车1-1盘形闸的闸瓦与闸盘之间的间隙3mm,超过2mm;4.二号中央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应急广播安装位置距迎头较远,现场试验不能清晰听到应急广播的报警声;中央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未设置应急广播;5.现场试验中央辅运大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240m处跑偏保护装置,行人侧跑偏保护装置滚动导杆动作后无法回弹;6.井下现场检查时,中央辅助运输大巷带式输送机机头处放置有半瓶润滑油,未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7.现场检查时,对二号中央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现场进行风电闭锁试验,安全监控系统未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应急联动。现场对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做甲烷电闭锁测试时,安全监控系统未与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实现应急联动;8.二号中央回风大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未每天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或者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进行对照;9.查看安全监控系统发现,中央辅助运输大巷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通过异地控制实现断电功能,未由现场设备实现该功能;10.二号中央回风大巷多处顶板锚杆、锚索处有淋水,三处集中抽水点未设置涌水量观测点,进行涌水量观测;中央辅助运输大巷第一组探放水钻孔涌水量观测记录不全,缺少11月份观测记录。
1.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2.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3.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4.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5.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6.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7.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8.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9.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10.对煤矿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合并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220000.00元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4-12-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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