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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市区李先贵诊所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先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02MA4E6K2W9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沙市区观音垱集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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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3〕82号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属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积极整改向我局递交《整改说明》,结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试行)》第八条:“减轻处罚情形”:(七)具有裁量基准从轻情形,即便从轻予以罚款,处罚结果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明显不当,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之规定,及《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违法情形:生产、销售、使用劣药;减轻处罚:“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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