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徐小光电动车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小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03MACP860441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清西路83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泉丰市监处罚〔2025〕92号
因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本局于2025年7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陈长水、陈清波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泉州市丰泽区北峰街道徐小光电动车商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3MACP860441,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自行车维修。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清西路836号。
经营者:徐小光,身份证号码:362502199310027618,联系电话:15559065016,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龙溪镇汤家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根据泉州市鲤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关于电动自行车线索移送的函》显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北清西路836号阿胖车行涉嫌对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2025年7月1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见型号为:TDT52362D的台铃电动自行车,现场发现2台电动自行车外观(型号:TDS2457ZZ,车架号:329722500665348、329722500533957)与随车《产品合格证》照片的车辆示意图不一致。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电动自行车予以扣押。2025年7月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7月4日,我局依法委托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当事人全程配合并确认。根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4301250700235-Q、4301250700236-Q],涉案电动自行车车体宽度及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受检电动自行车检验项目尺寸限值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2025年7月1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黎盟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现已查清事实。2025年9月10日案件调查终结。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5月10日从泉州高正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2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S2457Z,车架号:329722500665348、329722500533957),购进时涉案车辆与产品合格证一致。当事人为了迎合顾客需求,自行对涉案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项目进行改装。经检验,涉案电动自行车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要求。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车身进价为1150元/辆,售价为3099元/辆,尚未售出,故认定违法货值金额6198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人员信息;
2.当事人提交的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销售出库单一张、涉案电动自行车合格证二张,证明当事人进货情况及履行进货查验;
3.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据提取单》(3页)一份,检验报告二份(编号:4301250700235-Q、4301250700236-Q),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案件其他相关材料。
案件性质: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标准,系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当事人经营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涉案电动自行车不合格项目可能影响到骑行人的人身安全,故涉案电动自行车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1从轻情节的裁量幅度“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建议予以处产品货值金额1-1.6倍的罚款。
处理意见及依据: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2辆,罚款8600元
8600.00元
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