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顺县腾兴商品展销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典富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10322MA6CJ7A99P | 所属地区:四川省 |
| 企业地址:富顺县富世镇富州大道东段311号3栋1层7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5
(2025)川0524民初29号
合同纠纷
泸州市天赐供合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富顺县腾兴商品展销服务有限公司
叙永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自贡市监处﹝2024﹞51030324000069号
2023年2月10日,贡井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编号:2151030300202321005192799),举报人反映2023年春节前在自贡市贡井区左岸展销会现场购买两袋莎麦鸡精,其食用后认为是假冒莎麦品牌鸡精,我局执法人员黄永梅、阎兵随即开展调查,让其四川国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鉴定如下:1、该样品属假冒我公司产品;2、我公司从未委托他人使用我公司“莎麦”商标;3、我公司从未委托他人生产“莎麦”商标产品。鉴定结果为假冒产品,但已无法联系到展销会的经营商家,就对展销服务方富顺县腾兴商品展销服务有限公司开展了调查,其中发现服务提供的有8家食品展位,分别有糖果经营展位2家、羊肉串经营展位2家、九寨沟特产(预包装肉干)经营展位2家、腊肉经营展位1家、干果经营展位1家,展销服务方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未做查验记录,且未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2023年2月24日经分管领导批准正式立案调查。2022年3月8日和3月23日,办案人员对经营者宋典富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询问调查。经2023年3月23日第二次询问调查,当事人实际提供服务的有9家食品展位,除上述8家经营展位外,还有一家玉米饼展位。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2月26日到2023年1月6日在贡井区左岸商城开办展销会,提供服务的有9家食品展位,分别有糖果经营展位2家、羊肉串经营展位2家、九寨沟特产(预包装肉干)经营展位2家、腊肉经营展位1家、干果经营展位1家,玉米饼展位1家。当事人未做商家资质查验记录,未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且当事人未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致使被举报的鸡精销售商家在展销会展位周边销售假冒鸡精。上述食品展位除玉米饼服务费均为1500元,玉米饼展位服务费1200元,收取商户展位服务费一共为13200元。询问笔录中,当事人提供的展销支出为所有19家商户展位的支出,且部分设施可重复使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宋典富身份证复印件、富顺县腾兴商品展销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富顺县腾兴商品展销服务有限公司是本案违法主体的事实。2.对法人宋典富的询问笔录、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证明富顺县腾兴商品展销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未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及未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的事实。3.对法人宋典富的询问笔录证明本案货值金额13200元的事实。4.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询问笔录等,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及未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的行为依法申请立案并办理的事实。富顺县腾兴商品展销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及未尽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10000.00元
贡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11-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05-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富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