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刘河镇家家惠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骆志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BJA7C8K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刘河镇刘河街桥南路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81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5日从蕲春县横车镇西驿村三组李萍家购进腊鸭腿30个。进价4元/个,售价5元/个。编号为J2025300687的《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为≤30,实测值为63,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上述腊鸭腿已全部销售完毕(含抽样数量8个)。
2025年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J2025300687)及《检验结果告知书》(蕲春市监检鉴结〔2024〕186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要求复检。故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150元(5×30),违法所得15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罚款10000元。
合并执行罚没款1015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