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金兴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新华 | 注册资本:7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302731430792P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港城大街29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8
(2025)冀0302民初8312号
承揽合同纠纷
秦皇岛金兴电梯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增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2
2019-06-25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秦皇岛金兴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3
2019-06-24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秦皇岛金兴电梯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4-02
2025-11-22
(2025)冀0302执5375号
其他案由
秦皇岛金兴电梯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增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58263.00元
执行案件
2
2020-12-08
2020-01-10
(2018)冀0302民初9429号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秦皇岛金兴电梯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6138.0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秦市监处罚〔2025〕1号
经查实:当事人类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海道3号院内主要从事电梯定期维护保养的经营活动。
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与秦皇岛圣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合同编号:A003-F203-2024-00132》,于2024年4月21日起至2026年4月20日止对秦皇岛圣洋科技有限公司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海道3号院内4台“上海三菱”品牌客梯实施维护保养。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应当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上述4台电梯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
当事人按照上述合同约定,秦皇岛圣洋科技有限公司所使用的4台电梯每台年维保费4000元,共计年保养费用为:人民币16000元;2年维保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0元;付款方式:年合同执行到第六个月(每年10月底前),甲方(秦皇岛圣洋科技有限公司)向乙方(秦皇岛金兴电梯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当年电梯维保费计:16000元。秦皇岛圣洋科技有限公司已向当事人一次性支付电梯维保费计:16000元。
2025年8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吴金刚、张立涛对当事人负责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的上述2#“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依法取得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13221-2027)许可项目:电梯安装(含修理),有效期至:2027年08月11日;现场对上述2#“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负责维护保养人员分别为:张磊、李杨;上述电梯维护保养人员:张磊(证件编号:230231198507170012、有效期至:2029年03月。)、李杨(证件编号:130302198901273538,有效期至2029年03月。)已经依法取得了有效期限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执法人员对2#电梯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2#电梯机房内卫生未进行清整,有部分杂物未清理,机房防火门未锁。查看2#电梯底坑,底坑内卫生未清整,六块配重块存放底坑一角。依据维保记录对8月4日、7月5日维保情况调取了监控录像,经查看监控,未发现维护人员对电梯维保。鉴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本局向秦皇岛金兴电梯有限公司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秦市监特令〔2025〕腾第03号),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8月20日前予以改正,按照规定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2025年8月14日,当事人按照规定对2#“曳引驱动乘客电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冀C06341(21))补做了2025年7月初应当进行的半月维护保养和8月初全年维护保养全部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截止2025年8月13日被查,当事人对上述2#“曳引驱动乘客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活动的违法所得为:334元。当事人提供了上述2#“曳引驱动乘客电梯”现场维护保养人员张磊、李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电梯维保合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的证明资料。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对当事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叁拾肆元(334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
上述行政处罚合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叁拾肆元(11334元)。
11000.00元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