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聚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玉安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4MA7MUK2Q38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五龙岙村挂钟新村306号(住所申报)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5
(2025)浙0624破27号
申请破产清算
新昌县聚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2
2025-07-30
(2025)浙0624民初3629号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绍兴道膳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新昌县聚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新昌县人民法院
3
2025-05-14
(2025)浙0602民初56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倡和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聚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4-23
(2025)浙0602民初5670号
承揽合同纠纷
绍兴倡和标识工程有限公司
新昌县聚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1-16
(2024)浙0624民初36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新昌县聚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新昌县重阳宫
新昌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自然资规罚决字﹝2024﹞第000009号
当事人新昌县聚缘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份起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十九峰景区重阳宫实施了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4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098平方米(合7.647亩)土地;2.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2030平方米,建筑面积3621.4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用乔木林地2530平方米、其他林地3平方米、坑塘水面532平方米、河流水面637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的罚款,特殊用地1396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5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零贰佰元整(1690200.00元)。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098平方米(合7.647亩)土地;2.限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占地面积2030平方米,建筑面积3621.40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用乔木林地2530平方米、其他林地3平方米、坑塘水面532平方米、河流水面637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400元的罚款,特殊用地1396平方米每平方米人民币150元的罚款,共计罚款人民币壹佰陆拾玖万零贰佰元整(1690200.00元)。
1690200.00元
新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12-1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202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