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忆鲜源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10MABTLY0N9F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松海路92号澜悦东方小区1栋1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香坊市监处罚〔2025〕51号
2024年8月18日,我局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的核查处置任务,在抽检监测
中,哈尔滨市香坊区忆鲜源生鲜超市2024年7月19日经销的香蕉,购进日期:2024年7月19日;经哈尔滨市香坊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单位哈尔滨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为≤0.02mg/kg, 实测值为0.061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No.38202406275。2024年8月20日,执法人员李向东、郑文星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并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对抽样检验结果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未提出异议。2024年9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正式立案调查。2024年9月11日对该店负责人陈国平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哈尔滨市香坊区忆鲜源生鲜超市2024年7月19日销售的香蕉,该批次产品是哈尔滨市香坊区忆鲜源生鲜超市2024年7月19日从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志国果品经营部购进的,共购进25公斤,购进价格为8元/公斤, 销售价格为10元/公斤,该批次香蕉截至2024年7月19日已全部销售,实际共售出总价为250元。上述事实有核查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区忆鲜源生鲜超市向本局提供了抽检批次香蕉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及证照等证据材料,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并依据食用农产品召回的规定,于2024年8月20日通过公告的方式召回涉案批次的香蕉,由于香蕉具有即食性且售出时间较久,在召回公告截止日期内无该批次香蕉召回。在产品溯源方面,我局拟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该批次香蕉上游供货商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志国果品经营部主管机关哈尔滨市南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编号: XBJ24230110250740816; 《检验报告》编号:No.38202406275,证明哈尔滨市香坊区忆鲜源生鲜超市经销的抽检批次的香蕉为不合格食品。
2.《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结果通知书》送达回证,证明已将检验结果告知当事人且当事 人未提出异议。
3.《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及调查过程。
5. 哈尔滨市香坊区忆鲜源生鲜超市《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陈国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6.抽检批次香蕉进货票据、销售记录,证明抽检批次香蕉的进货来源及进销存情况。
7. 抽检批次香蕉供货商哈尔滨哈达果品批发市场志国果品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抽检批次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8. 《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认真查找原因并积极改正。
9.《召回公告》及张贴照片,证明当事人采取了召回补救措施。
案件性质:哈尔滨市香坊区忆鲜源生鲜超市经销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
免予行政处罚。
0.00元
-
2024-11-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