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万悟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雷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1MA79GJPR7Y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苏路克村4组5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处罚〔2025〕234号
经查实: 当事人喀什万悟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08月10日,在其位于喀什市****路克村*组**号的生产场所内,自行生产了批号为20250810的“帕凯斯”洗洁精(餐具洗涤剂)100桶(规格型号:10公斤/桶A类)。
该批次产品生产完成后,当事人随即对外进行销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及陈述,自2025年08月13日至2025年08月29日期间,该批次洗洁精以单价25元/桶的价格,共计销售29桶,获销售款725元。
2025年10月17日,本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020-JBSXG250077)。该报告显示,抽样送检的同批次“帕凯斯”洗洁精中“总有效物含量”项目的实测值为5%,实测值小于标准要求的10%,不符合GB/T 9985-2022《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标准中“≥15%” 的要求,依据《餐具洗涤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该批次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
在得知产品不合格结论后,当事人采取了纠正措施,通过张贴公告方式主动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成功召回6桶。因此,扣除召回部分后,当事人实际销售且未能召回的不合格产品数量为23桶,对应的销售收入为575元(计算公式:23桶 × 25元/桶)。截至2025年10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仓库内尚有77桶(含召回品)同批次不合格“帕凯斯”洗洁精未售出。
综上,本案涉案不合格“帕凯斯”洗洁精总计100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关于货值金额计算的规定,按照其标价25元/桶计算,本案货值金额总计为2500元(100桶 × 25元/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违法所得计算的规定,当事人生产销售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所得为575元。(违法所得=销售收入575元=销售数量23桶×销售价格25元/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帕凯斯”洗洁精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77桶 (规格型号:10公斤/桶A类)抽样不合格的“帕凯斯”洗洁精;
2、没收违法所得575元(伍佰柒拾伍元)
3、货值金额1.2倍罚款3000元(叁仟元)。
3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