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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康医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史占胜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0121MA13RK7G9H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中山路东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土左市监处罚〔2024〕124号
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经营白云山护肤甘油、白云山星群防裂润肤霜,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购进上述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
1、警告; 2、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2
土默特左旗市监处罚〔2024〕124号
经查证,2024年4月22日,当事人经营场所陈列经营白云山护肤甘油、白云山星群防裂润肤霜,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无购进上述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材料。上述化妆品白云山护肤甘油购进了10个,购进价格是3.73元/个,销售价格是8元/个;白云山星群防裂润肤霜购进了5个,购进价格是3.25元/个,销售价格是8元/个。上述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一共为120元。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并能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购进化妆品数量较少,购进涉案化妆品金额少,社会危害后果轻微且当事人一年内没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可以认定不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其情节具有《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二)违法行为轻微的、第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按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二)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决定减轻处罚;”规定的情形,当事人购进化妆品违规行为属于经营化妆品进货查验程序违规,涉案化妆品购进价合计120元,社会危害后果轻微,可以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倍数)的30%以下(含30%)决定处罚”。综合以上情形,本案应当适用减轻处罚。
120.00元
土默特左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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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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