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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金兰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1121MA28JWYPXQ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街道江滨路13号第一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9
(2025)浙1121民初5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
正定县上盾五金店
青田县人民法院
2
2023-12-28
(2023)浙0304民初80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市瓯海潘桥上铭五金配件厂
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刘**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3
2023-10-17
(2023)浙03知民初360号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温州市瓯海潘桥上铭五金配件厂
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3-28
(2023)浙1121民初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
李**
青田县人民法院
5
2022-11-08
(2022)粤0605民初293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
冯**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6
2020-02-11
(2020)浙0304民初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
何**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12-14
2023-09-26
(2023)粤0605执14103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3-30
2023-03-28
(2023)浙1121民初621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2605.00元
民事案件
3
2020-08-03
2020-06-19
(2020)浙0304民初3151号
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03-25
2020-02-09
(2020)浙0304民初54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与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青田应急罚决﹝2025﹞第00000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14日,青田县应急管理管理局开展信访件核查,发现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1.未建立粉尘清理和处置制度。2.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场所积尘严重。3.在公司楼顶光伏板下方堆放泡沫箱(易燃物品)。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青应急现记〔2025〕监4号),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青应急现决〔2025〕监1号),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使用抛光设备。并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青应急责改〔2025〕监2号),要求该公司对责令整改指令书所列问题进行整改。2025年3月31日,我局对该公司进行复查,该公司已将责令整改指令书所列隐患整改完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三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浙江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细则》关于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第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由裁量的规定,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三条关于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2000(贰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个人部分另案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依据:上述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地址:丽水市青田县****),账号:****(帐户名: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交费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00)
22000.00元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5-04-16
2
青田应急罚决﹝2024﹞第000003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该公司金属抛光车间内存在除尘器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出具现场检查记录一份,并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青)应急现决〔2024〕队1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青)应急责改〔2024〕队1号,要求该公司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金属抛光车间暂时停产停业,并对责令整改指令书所列隐患进行整改。2024年4月16日,经复查该公司已对指令书所列隐患整改完毕。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自由裁量,决定给与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1000(叁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依据:上述罚款,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地址:丽水市青田县****),账号:****(帐户名: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交费通知书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
31000.00元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4-05-06
3
青田应急罚决﹝2023﹞第00007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现场砂轮机、钻机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该行为违反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现查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现场砂轮机、钻机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的情况。12月6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总经理何杰及安管员刘良发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你公司生产现场砂轮机、钻机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的违法行为属实。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青应急现记〔2023〕监151号)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我局对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2.(青应急责改〔2023〕监24号)责令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现场砂轮机、钻机传动部位未安装防护罩的违法行为;3.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总经理何杰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4.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安管员刘良发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5.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情况。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以上事实违反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第6.1.6条“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m之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电锯等外露危险零部件及危险部位,都必须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前,本局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之规定,结合《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青田县亮杰锁具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青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户,账号1*****************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罚款缴纳银行:中国工商银行青田支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青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丽水市域内任一家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
12000.00元
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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