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维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维民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16300359947C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区轻四街85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09
加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7-25
加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7
加工合同纠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4
2019-03-13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立维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滨经开系罚(2024)00160号
2024年7月5日,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案件移送函,反映经对天津立维科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空压机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一案进行审查,认为涉及特种设备相关事项,决定将该案移送我局处置。
当事人安全阀过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压力表过期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元。当事人未能按规定提供压力容器总监、安全员任命书的行为,当事人未能按规定提供《压力容器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日周月排查记录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压力容器安全总监和压力容器安全员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通报批评。综上,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元。2、通报批评。
500.00元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